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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遗属补助

时间:2024-06-25 12:06:2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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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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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遗属补助【1】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我省自1980年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1980]工字第111号、[80]云财事字第24号文件)以来,先后几次调整困难补助标准,对维护社会稳定,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情况的变化,特别是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发放标准明显偏低,已不能保障确有困难遗属的基本生活。

  为此,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调整,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标准计算:

  符合条件列入遗属困难补助对象,区分其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以遗属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为基础的一定系数发给,即: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

  (二)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的系数计发生活困难补助:

  1.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5。

  2.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计发系数为1.5。

  同时符合条件1和2的,可在上述计发系数的基础上再提高0.2。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随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云南省内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的,以云南省内最高的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二、相关政策

  (一)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人员条件,仍按云人[1980]工字第111号、[80]云财事字第24号,以及云人工[1996]26号、[1996]云财文事字第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母(养母)或妻的补助条件,按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固定收入在职工生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的,可以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扣除社会平均工资数额作为本人生活费以后,余下部分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职工属因工(公)死亡的,计算补助时可不受死者配偶的收入限制。

  (三)补助对象出现就业、去世、供养关系变化(如职工配偶再婚)以及年龄超过规定情况时,单位应及时停发补助。

  (四)补助对象没半年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生存、学习、有无经济收入等情况证明,否则单位有权停发补助。

  (五)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享受补助。

  (六)每个补助对象职能享受一份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七)职工本人因违法犯罪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补助。

  (八)补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劳动教养等刑事行政处罚期间,停止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职工有多少个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亲属的,其分别计发的补助总额和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生前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限制。

  (十)补助对象原已按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补助标准的,由职工生前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本通知下发以前已享受最低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本文执行时起改按调整后新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对象原享受的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的其它补贴停止执行。

  (十二)新参加工作,在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非因工(公)死亡的,其遗属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对其家属单位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十三)死亡职工的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尚有其他有经济收入子女的,其子女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可按合理分担的原则,酌情给予其父母适当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按单位原拨款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政策问题,仍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遗属补助【2】

  云南省女工人退休规定

  人社部回应延迟退休猜想:退休年龄暂不调整

  日前,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们对退休年龄的问题还在进行研究。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来进行研究。我们注意到国外有一些国家在研究、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前,有研究机构曾提出,鉴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有人因此误以为我国即将更改退休年龄,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引起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

  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据介绍,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延长退休年龄并不是当前立即需要实行的政策。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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