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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融资

时间:2024-07-23 17:46:5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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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融资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方式的比较【1】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先期投入较大、节能效益分享、收益分期回收以及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性,节能服务商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产业的资金额度有限,企业实施节能服务项目的资金持续能力很弱,因此迫切需要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方式。

  融资难一直以来是阻滞节能项目持续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的因素。

  尽管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扶持取得了突破,相继出台了包括财政奖励、税收扶持等方面的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也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加强了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授信工作、支持绿色项目。

  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的复杂性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局限性,要想抓住机遇,促进更多的节能项目实施,实现节能服务产业的持续发展、跨越升级,必须要解决的一个瓶颈就是融资。

  在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遇到的障碍因素中,融资困难占全部障碍的59.5%,融资难已成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最大制约。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先期投入较大、节能效益分享、收益分期回收以及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性,节能服务商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产业的资金额度有限,企业实施节能服务项目的资金持续能力很弱,因此迫切需要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方式。

  从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整体情况看,约70%左右都是中小型企业,分属技术依托型、市场依托型或资金依托型,整体规模较小,大多属于轻资产企业,可抵押资产少,缺乏良好的担保条件,据调查,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企业自有资金,占整个资金来源的72.1%。

  其次分别是对外借款、股东集资、银行贷款、第三方投资等,节能服务公司自身融资能力很弱。

  在现有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框架中,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国际支持资金、商业银行的信贷、融资租赁、股权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项目合作等。

  国际支持资金是一些国际机构资金与国内银行配套资金相结合的一种节能融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WB)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开发的“中国节能融资项目”,通过转贷银行配套资金开展能效项目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融资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的“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法国开发署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条件发放的“绿色中间信贷”等。

  国际资金支持的项目对贷款企业的资信条件、财务条件、项目条件准入门槛较高,实际从上述渠道中获得融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不多。

  目前,银行信贷仍然是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为支持节能减排,国内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利用转贷项目进入节能领域;北京银行参与世界银行二期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兴业银行加入国际金融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民生银行参加了世界银行的节能转贷项目等。

  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模式中,鉴于节能公司轻资产、缺少现金流及优厚担保条件的制约,金融机构在融资模式上作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有:担保、抵押、保理、联贷联保、订单融资等。

  担保模式的问题在于:虽然与银行相比较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但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这对中小节能服务企业来说,仍然是个难题。

  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产是受限的,变现能力较弱,较难以资产作抵押获得放贷。

  保理的融资方式下,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下的应收账款往往须满足一定条件,并非一个固定回款金额,同时,应收账款存在不确定性,对银行来说,在保理融资中属于有瑕疵的应收账款,获得融资并非易事。

  联贷联保是针对中小企业担保难推出的一种创新融资产品,它的优势是即便没有充足的抵押物和担保,也能通过“联保体”的方式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但这种方式缺乏持续性,如果贷款金额较大,联保体内的企业未必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较难从银行获得资金的因素还在于: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讲,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是一个新兴的信贷业务,银行自身对部分新技术鉴别存在困难,没有形成专业队伍,仍然从传统信贷业务考量,沿用传统项目投资评估方法;市场上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节能量评估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轻资产、缺担保,实施的项目往往是小马拉大车;国家对金融机构在这项融资业务上还没有直接的激励政策,银行的风险承担比重较大。

  这些条件限制了银行信贷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投放。

  融资租赁创新合同能源管理问题【2】

  在实施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对耗能客户来说,政府对节能指标要求高、压力大、时间紧;集团公司内部存在众多分散的企业, 缺乏系统的节能解决方案; 能源消耗大,但缺乏节能改造的量化决策依据; 节能资金短缺,企业即使有足够的资金,其使用方向主要也偏重于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对节能增效项目结果缺乏了解,不愿在项目建设前期出资。

  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耗能企业和金融机构缺少对节能技术的识别能力,很多好的节能技术无法打开市场,市场需求整体节能技术方案;在融资体系上,节能服务公司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服务的资金有限,自身融资能力较弱,市场缺乏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模式。

  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介入节能服务项目,可以解决耗能客户担心节能效果,在项目初期不敢投资,节能服务商怕收不到节能收益款在初期投资存在顾虑的博弈局面,使双方快速切入合作;解决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节能收益回款的问题,将金融领域对债务人的风险审查、风险规避、风险控制能力引领到节能服务业务中,提高资金安全性。

  融资租赁是一种多交易主体、多法律关系、多产品组合的结构金融产品。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它是以融物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以租赁物为载体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因此,可以以节能设备/资产向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运用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应用也较普遍,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物)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 (EMCo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 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息;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在 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EMCo公司向其客户(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EMCo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 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向EMCo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EMCo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EMCo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现阶段,采用比较多的是上述两种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银行信贷关心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与偿债能力,租赁公司更关注的是承租人租赁资产未来所能产生的足够的现金流。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它的优势在于:银行信贷是一种不完全融资,对融资企业的抵押物实行一定比例的折扣率。

  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甚至某些承租人可以实现100%完全融资。

  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

  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资金状况和盈利特点等具体情况,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 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

  风险控制是一切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

  项目的选择,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的好坏、能源价格的变化、工况的变化、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等,诸多因素影响。

  作为一种介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体系的新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方案也在不断探索与创新,并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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