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时间:2022-10-05 17:33:5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节能服务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税收风险控制措施

  能源管理合同中的涉税风险要得到控制必须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案例】某节能服务企业与一家公司(节能用户)签订了一份投资额为1 000万元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为本项目购买了节能设备,并提供安装和调试服务,总投入为800万元,该节能项目从2012年6月1开始投入运转,双方约定从2013年6月1到2033年6月1日间的20年中,每年从节能用户节省的电费中分享70%,而且每年从该节能用户企业获得10万元的管理费用收入。

  假设节能用户每年与没有采用该节能服务项目前相比可以节省电费100万元,设备折价期限为10年,没有残值。

  20年到期后,该节能设备所有权归节能用户企业所有,其他条件都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条件,试对该节能服务企业进行涉税分析。

  (一)营业税处理:暂时免缴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800万元,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1 000万元的70%,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有资格享受国家支持节能服务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该节能服务企业每年从节能服务企业那里得到的100万×70%=70万元和10万元的管理费收入是免营业税的。

  节能服务企业应把1 000万元的节能设备投入作固定资产处理,按照10年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到2033年6月1日,节能服务企业把该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转移给节能用户企业并办妥了设备的权属手续时,应该作为无偿赠送给该节能用户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有残值则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处理:免缴增值税

  该节能服务企业购进的该设备在会计上做固定资产入账,其从节能用户企业获得的70万节能收入实质上是买设备给节能用户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购进的该设备在会计上做固定资产入账,由于其从节能用户企业获得的70万节能收入是免增值税的,由于免增值税,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节能设备是不能够抵口进项税额,即该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1 000万元是含增值进项税额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三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节能服务企业每年的70万+10万的收入在2013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设备(含增值税)的10%,即100万元,可以在2016年1月1日起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注意: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

  另外从2016年到2018年,该企业收到的80万元是按照12.5%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相关文章:

项目服务合同04-02

优惠服务承诺书范文03-24

项目建设服务合同12-06

服务项目合同11-28

项目顾问服务合同01-29

项目广告服务合同04-14

项目设计服务合同01-31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02-16

优惠条件及服务的承诺书09-28

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集锦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