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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哺乳假
北京市哺乳假有哪些规定呢?上班族妈妈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北京市哺乳假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北京市哺乳假【1】
什么是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北京市哺乳假【2】
北京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待遇等详解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育假、护理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1、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工资待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休奖励假(30天)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产前假】
1、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北京市无明确休息时间的规定)
工资待遇: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工资正常发放。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待遇: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保胎假】
北京市无单独保胎假规定,故按照国家规定如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工资待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北京市哺乳假【3】
2017年北京产假最新规定
正常产假:98天;
生育奖励假:3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15天;
妊娠16周以上流产:42天;
陪产假:15天。
【备注】:
1、现行北京产假主要是取消了晚育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
2、北京陪产假增至15天。
3、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即如果单位同意,北京女职工在上述产假基础还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假期。
4、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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