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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人补贴政策【1】
日前,国务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议发布了2016年全国2000万残疾人将获专项福利补贴政策,那么对于工伤残疾人补贴政策2016年最新规定有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政实施
1.工作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依申请发放。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相关委托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
基层政府将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统筹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2.制度衔接。
本着公平、统筹原则,《意见》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做出了衔接规定。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
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已有相应制度提供保障,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实施保障。
2016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在全国实施后,中央财政将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地方支持。
《意见》正式印发后,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在2016年1月1日前,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已经建立制度的省份,需要对照本《意见》要求进行制度调整,没有建立制度的省份,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创建相关制度。
重大意义
1.建立两项补贴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新部署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迈出的坚实有力步伐。
2.建立两项补贴制度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3.建立两项补贴制度是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调查、残疾人状况监测为依据,针对广大残疾人迫切需要而推出的重大惠民举措。
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2】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执行,即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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