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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责任
公司法人的责任有哪些? 下面是小编资料的关于公司法人的责任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司法人的责任 1
【企业法人的职责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
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公司法人的责任 2
【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公司法人的。
所以你说的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
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民通意见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民通意见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公司法人的责任 3
【公司法人有什么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选举、招聘及其它合法方式。
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企业章程确立的厂长、经理、总经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权利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从严审核。
公司法人的责任 4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落实,保证公司整体运转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一线全体员工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特此签订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层级领导责任及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二、公司安全生产指标,杜绝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百分之二以下,死亡率控制在零死亡。
三、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
1、公司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审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在布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聘任专职安全主管,支持安全主管工作,听取汇报,并授予其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检查、总结、评比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5、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6、督促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7、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职工接受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办理,组织调查、处理,签署事故报告。
公司法人的责任 5
公司债务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债务公司法人承担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人的责任 6
一、法人责任的核心法理基础
(一)法人的法律定位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 "组织体" 属性决定了其责任承担的本质特征 —— 以自身独立财产为基础,区别于自然人或股东的个人责任。常见的法人类型包括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如公立医院、红十字会)和特别法人(如机关单位、村委会)。
(二)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独立责任原则:《民法典》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供货商货款时,应以公司账户资金、固定资产等全部财产清偿,股东张某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受牵连。这是法人制度的核心价值,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
行为关联原则:法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在 "职务范围内" 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则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后果。
二、法人的三大责任类型及实务表现
(一)民事责任:最常见的责任形态
民事责任是法人在经营活动中最常涉及的责任类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合同责任:法人作为合同主体,因违约行为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工,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工期延误损失。
侵权责任:因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如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周边农田受损,需承担土壤修复费用与农作物损失赔偿。
法定追偿权: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追偿。例如销售人员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违约,公司赔偿后可向该员工追索损失。
(二)行政责任:违法经营的惩戒后果
当法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时,将面临行政处罚,常见情形包括:
市场监管领域:如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登记,将被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行业监管领域:医疗机构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可能被暂停执业许可并没收违法所得;
环保领域: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将面临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
行政责任由法人直接承担,处罚形式以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行为罚(吊销许可证)为主。
(三)刑事责任:严重违法的终极追责
法人虽无自然人的生理实体,但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常见于以下场景:
经济犯罪:如单位行贿罪、偷税漏税罪,处罚方式为对法人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安全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若建筑公司因偷工减料导致桥梁坍塌,法人将被处以罚金,相关责任人承担刑责。
需注意,刑事责任的追究以 "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 为前提,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能追责法人。
三、法人与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厘清
(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划分
二者的责任边界常被混淆,核心区别体现在三个维度:
法定代表人在正常履职范围内的行为后果均由法人承受,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承担个人责任:一是向法人赔偿损失,如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亏损;二是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如在偷税案件中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刑。
(二)法人与股东的责任边界
一般规则: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法人破产清算时无需以个人财产补亏。
例外情形(法人人格否认):当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混用公司与个人资产,债权人可要求股东直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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