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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有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的三种情况【2】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案例:
2004年8月,其与市民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
公司在经营中,张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收支无严格的制度,随意私用。
为此,李先生曾多次要求张某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账册等,并要求分配利润遭到拒绝。
2006年,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在公司法定账户外,又设立了一个账户,将公司资金转入该帐户,使其完全失去了对公司财务收支的掌控和知情权。
李先生问: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两大股东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陷入瘫痪,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司解散的条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李先生可请求法院依法解散有限公司,并进行全面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3】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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