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危险管理解释

时间:2022-10-26 11:49:4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危险管理解释

  大家了解过什么是危险源管理吗?对于危险物品,我们一定要认真做好防护措施哦!以下是危险源管理的介绍,欢迎大家学习!

  什么是危险源管理【1】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是事故发生过程中能量与物质释放的主体。

  因此,有效地控制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对于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危险源的分类 收集整理入门资料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也就是说,危险源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哪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

  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

  例如,从全国范围来说,对于危险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具体的二个企业(如炼油厂)就是一个危险源a而从一个企业系统来说,可能某个车间、仓库就是危险源,一个车间系统可能某台设备是危险源。

  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

  根据上述对危险源的定义,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

  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状态、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

  危险源的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

  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

  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

  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实际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即不安全因素种类繁多、非常复杂,它们在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很不相同。

  相应地,控制它们的原则、方法也很不相同。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在生产、生活中,为了利用能量,让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在生产过程中流动、转换和做功,就必须采取屏蔽措施约束、限制能量,即必须控制危险源。

  约束、限制能量的屏蔽应该能够可靠地控制能量,防止能量意外地释放。

  然而,实际生产过程中绝对可靠的屏蔽措施并不存在。

  在许多因素的复杂作用下,约束、限制能量的屏蔽措施可能失效,甚至可能被破坏而发生事故。

  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它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安全工作中涉及人的因素问题时,采用的术语有不安全行为(Unsafe Act)和人失误(Human Error)。

  不安全行为一般指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例如,不断开电源就带电修理电气线路等而发生触电事故等。

  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

  例如,合错了开关使检修中的线路带电;误开阀门使有害气体泄放等。

  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可能直接破坏对第一类危险

  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因素问题,进而导致事故。

  例如,超载起吊重物造成钢丝绳断裂,发生重物坠落事故。

  物的因素问题可以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Unsafe Condition)和物的故障(或失效)(Failure or Fault)。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机械设备、物质等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状态。

  例如没有防护装置的传动齿轮、裸露的带电体等。

  在我国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往往把物的不安全状态称作隐患。

  物的故障(或失效)是指机械设备、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物的故障(或失效)可能直接使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失效而发生事故。

  例如,电线绝缘损坏发生漏电;管路破裂使其中的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

  有时一种物的故障可能导致另一种物的故障,最终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

  例如,压力容器的泄压装置故障,使容器内部介质压力上升,最终导致容器破裂。

  物的因素问题有时会诱发人的因素问题;人的因素问题有时会造成物的因素问题,实际情况比较复杂。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杭州市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辨识分级和申报登记建档

  第五条 杭州市重大危险源按可能产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200m以上;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200m;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以下。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得出结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确定的等级进行公布。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属企业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每月28日前,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本系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建档和逐级上报工作;次月10日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建档和逐级上报工作。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申报登记建档使用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完成上报。

  首次登记建档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均应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对本单位信息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上报。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应立即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危险源单位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因情况变化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及时登录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申请核销。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台帐,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事故隐患,立即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确保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完好,做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台帐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落实各项安全监控措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做好台帐记录;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建立由市、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级有关单位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

  对各区、县(市)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当地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属市级有关单位系统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重大危险源单位、市级有关单位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应当落实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报告工作,并使用杭州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软件,及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

  对各区、县(市)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属市级有关单位系统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由市级有关单位负责组织。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检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设备危害、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九)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或建议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重大危险源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或建议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重大危险源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向本级政府及公安、规划、质监、卫生、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提供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便于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管理解释】相关文章:

危险管理方案有哪些10-26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04-18

危险管理是什么意思09-30

重大危险源如何管理09-30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0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度03-28

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0-06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10-08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与管理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