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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时间:2022-10-26 05:18:3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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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关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你知多少?通过以下三篇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来进一步学习吧!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

  试析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1】

  工程承包合同制在西方已经推行了一百多年,在我国则是近二十年的事。

  此前,国内的工程项目均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建程序下运行;概算原则控制、变更洽商“秋后算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拖期司空见惯,纠纷行政解决。

  这种方式客观上放任了管理上的松懈,加大了各方的成本,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但在相对成熟的承包合同体制下,投资基本得到控制,工期较有保障,各方均在合同约束下不得不加强管理,承包商尤其竭力地控制成本以扩大盈利,工程的风险由各方比较合理地分担。

  在参加国际承包工程的初期,我们比较关注和学习国外的施工组织、先进技术、工艺、标准系统等。

  随着项目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语言新问题的不断解决和管理层次的提高,我们逐渐熟悉到摘要:中国公司具有实施几乎任何大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

  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客观上也影响了国家的利益。

  土木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但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

  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

  由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影响和语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识和实践经验和技巧不足的局限,

  中国公司在合同管理(包括计量计价和索赔)方面和国际市场的差距比在技术、工艺、组织和标准等方面要大,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商实施国际工程管理环节中最薄弱的一环。

  有一个项目的英籍监理组长在其向业主递交的《竣工报告》中写道摘要:中国承包商似乎给当地市场带来了一股新鲜空气,他们只关心工程本身,

  缺乏合同、工程法知识,合同观念淡漠,可能附加成本巨大,但又不进行有力的索赔,同时确定具有实施任何一个项目的财力和实力,这对于业主确实是极佳的选择。

  下面结合笔者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心得,谈谈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摘要: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和计量计价

  在西亚一个公路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工地指令迫使我承包公司加修8.5km,四车道22m宽的公路,当时项目组没有仔细探究,更没有果断反驳,工作内容大大超出了原合同范围,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探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

  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

  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

  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或I……C.E及其它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功能。

  还有一个项目,在竣工后又接受了一项变更令,在已完工的公路项目一端改造26km路面,而且使用原项目的单价。

  很显然这是一项额外工作,没有它,原项目已可以发挥预期功能。

  而且这种追加又不是利润丰厚使承包商志在必得的,这种变更令没有执行的必要。

  况且,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在养护期开始后,工程师已无权下达变更令。

  在精确划定工作性质后,应周密地进行计量计价工作。

  这当中要谙熟合同规定的各种计量计价规则并灵活运用。

  一是,要将所有工作完整地计量,这里应注重国内、外不同标准、体系计量计价原则的差别;

  二是,注重边缘新问题、变更新问题,尽管多结算。

  如摘要:有的合同计价规定本身有不严密之处,和施工实际环节有出入,有些工序未包含在工作描述中(或者由变更令VO引起新增的),这部分工作就应该单独计量,甚至调整新的单价。

  有的承包商对计价规则和清单描述理解不清或经验不足,投标时说不准,项目进行中还拿不准某一项工作和清单中的哪一项对应。

  这样出现结算额大大低于合同额的情况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假如低到一定比例,根据合同还可以调价,那是另一种情况。

  对已完工作的计量结果要及时计入月帐单,非凡是对变更的工作内容。

  有些私人业主就是以拖延对变更的计量来降低对承包商的同期付款额。

  计量计价工作还应包括摘要:合同规定的对单价和总价的调整;由于附加工作、延长工期及不利的现场条件造成的附加成本;合同规定的人工、材料涨价补偿;后续立法造成的附加成本等。

  计量计价是一项专职的专门工作,如在英联邦地区及香港等地称Quantity Surveying,简称Q.S.,有专门的学会,在大学有相应的系和专业,和我们传统的预算、统计概念有较大差异,在这项工作上的差距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效益。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碰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

  只要是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

  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

  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答应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

  假如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新问题复杂化。

  有一种非凡情况值得非凡注重摘要:一般合同均规定当有效合同价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FIDIC第四版为15%)时,合同总价可以相应调整。

  但有的项目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减少,最后总价本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范围而得到补偿,工程师和业主故意以变更令V.O.,增加一些工程,并诱以优惠的单价使承包商就范。

  而这部分工作累计入计量结果后,承包商就失去了获得巨额补偿的机会。

  识破诸如此类的手段并拿出有效的策略,这也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

  索赔是对附加成本的追索,应在干扰、延误、变更、违约或勘察非凡事件造成损失时,及时发出通知,并严格地纳入月计量结算的轨道,违反合同中的程序规定可能会导致丧失权力或大打折扣。

  索赔是当今国际承包商保持生存的必需手段,是日常管理行为。

  索赔不是伤面子、碍面子的事;不索赔或做不好索赔倒真会被对方轻视。

  秋后算帐的索赔通常陷入被动。

  曾有个项目在初验后,提交了一揽子索赔,由于领导更替、调动和重视不够,一直拖到业主和银行贷款协议的最后期限将至,谈判地位很差,只得忍痛割舍许多本年很有希望的科目。

  完整的同期记录、及时按合同要求发出通知是索赔成功的重要前提。

  三、延长工期的罚款

  有一些兄弟公司曾被巨额罚款,但仍有不少人缺乏严格的工期观念,不在乎进度落后于计划,更在乎造成延期要求的事件(非承包商方面的原因)发生时,

  及时整理和提出延期要求,而是到将要罚款的时日才着手开始申请;总以为只要心里有数,知道不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就一厢情愿地认为会平安无事。

  一般的恶劣天气不能构成延期的理由,非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延误才可能被批准延期。

  这当中又分为可原谅但不获赔偿的和可原谅又可获赔偿的延期。

  所以,延期不只是免除罚款,还是经济补偿的来源之一,有时还可能成为调整单价的理由。

  工期延长也是常规索赔的目标之一。

  延期要求也是随事件发生一次一次提出来的,也不应该一揽子“秋后算帐”。

  假如工程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拖了期,而业主又要求在原定工期内完工,承包商为此投入了新的超过投标预算量的资源,这就会构成加速索赔的动因,假如没有严密的论证和祥实及时的资料、同期记录、申请文件及批准等,就经常加了速而得不到赔偿,替业主承担了他应承担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正式提交预计的资源投入和生产效率等资料并得到确认,为日后对比、索赔埋下伏笔。

  四、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一承包公司在打桩时遇一岩层,项目组绞尽脑汁,变换多种方法,旷日持久,最后终于自己加工设备把桩压了下去。

  而由此产生的延误,采取附加办法动用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勘察损失就都被默默地“消化”了。

  经事后考察,原标书提供的勘探资料上标明这一深度应为粘土层。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

  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

  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

  尽管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

  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猜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实摘要:这属于和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在这类情况出现时,如不及时谈判、确定、并提出工期成本索赔要求,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失误。

  五、加强合同管理办法,抑制不公正行为

  中国承包商是公认的“鸽派”,这和合同观念薄弱,合同管理水平低有很大关系。

  一些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行为不公正,若不遇反抗,则变本加厉。

  有的业主将额外工作借监理之口下达给承包商去完成而不想付款;有的咨询工程师故意不下书面指令使工作完成后查无对证。

  而我方由于合同管理不成熟,经常出现档案不全,往来函件、帐单无签收、无登记,现场工作无同期记录及签认等情况,被人钻了空子,吃了亏还说不出来。

  有人认为国际工程标准合同看起来上下左右都有限制承包商的,其实这有失偏颇。

  因为标准合同即使有偏袒一方的倾向,也总是约束双方的。

  承包商和业主的地位都是客观的,关键看自己如何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

  比如说,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核批结算帐单,然后由业主付款。

  业主、监理的地位固然优越,但若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或监理工程师在帐单签收后规定的期限内未核批,那就是违约。

  承包商尽可以理直气壮地指出,并索赔延期付款的利息,严重的还有权停工、要求仲裁或提出终止合同等。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

  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

  假如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和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办法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

  假如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办法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经验表明,外国咨询工程师并非个个是合同高手,有些甚至在本专业也不是高手;有人还带有种族歧视等阴暗心里。

  只要我们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利、有节地坚持合管理,是可以抑制那些不公正行为,使工程风险合理分担,使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

  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非凡紧急状况所迫。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

  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

  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

  例如摘要: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

  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非凡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

  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假如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

  在发展中国家,“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工程师代表”。

  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

  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

  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闻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平安,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

  在这些综合办法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

  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新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

  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

  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仲裁的裁定是否可在所在国依法生效,也是我们采取行动前必须探究的重要法律新问题。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功能。

  合同管理和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

  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实等。

  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新问题。

  七、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工程师也应把技术新问题和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

  比如打桩碰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预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非凡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

  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

  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

  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

  比如摘要: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

  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

  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反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第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

  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

  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定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

  大的新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摘要: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非凡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和决策。

  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合同原文一般看起来冗长、繁琐,译文更是费解,但这是执行项目的“法则”,非具体考究不可。

  事实上真正用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它并不够具体、不名周全。

  假如能参和国外的做法编写一些简明表格、规程等,会有助于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参考、执行。

  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发展迅猛。

  已有多家中国承包公司列入美国ENR工程新闻杂志“世界最大的250家承包商”的排行榜,开始在国际承包界崭露头角。

  但仍应看到,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和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功能,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

  这和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的目前状况和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

  这样,不仅能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对于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为国家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2】

  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承包工程方面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及有关经验的不断积累,我国已经具备了承担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力,不少工程项目在组织及质量方面均相当出色,但是,也存在着不少亏损和效益低下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或我国外资工程多数都负担了不少风险,因而对其所得效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其风险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这些风险理应由合同双方进行科学的分担,而此准绳及保障全在合同本身的内容中。

  如今,国际承包界已形成了基于法律合同观念的管理制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所构成的发展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

  1、国际承包工程及其合同条件分析

  1.1 国际承包工程

  国际工程的承包主要指的是国际公司自己提供技术、资本、劳务、许可证、设备及材料等,经国际间的招、投标、议标及其他方面的协商途径,

  为工程的业主所营造的项目,并以事先所商定的合同价格、条件、支付方式为依据,进行有关费用的收取,此商业活动的方式即国际工程承包,此种商业活动方式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基本方式之一。

  对于国际承包工程而言,其合同中有关业主及承包商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其客体,二者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有关内容。

  1.2 有关国际承包工程的合同条件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涉及到了FIDIC合同条件,此条件对于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而言实在太重要了。

  这是由于借助于国际金融组织及政府贷款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我国国际性的工程采用的几乎都是FIDIC合同条件。

  FIDIC被认为是国际最具权威性、全球银行均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FIDIC合同条件主要指的是FIDIC组织所制定的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规范的合同文本,其主要具有如下方面的特点:程序公开性、机会均等性以及公平竞争性等等。

  理论上而言,合同条件对于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等均为平等的,谁也无法凌驾于谁之上。

  2、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承包模式是改革开放后由国外引入的。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承包方式容易造成费用的超支、工期的拖延以及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出现,而解决此问题只能依靠行政方法。

  在此模式背景下进行工程项目承包业务的企业对于合同管理方面的意识往往十分淡薄,因而容易造成工程投资的大幅度增加及工程效率的严重低下,为国家及社会均带来了相当大的浪费。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工程承包合同制已推行了一个多世纪,因而国际承包合同制已经十分成熟,各合同参与方在合同的约束下进行有关工作的开展,

  这样不仅可以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还可以为建设工程的进度提供保障;此外,承包商对于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极为重视,并竭尽全力搞好成本的控制,以确保利润;

  同时,在风险及责任分担方面的划分也相对较合理,这样可确保工程的建设效率与成本方面获得一个较好的平衡。

  总体来看,我国承包商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工作上同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相距甚远,主要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国际工程合同相关法律环境并不是特别熟悉;

  二是对于各类合同模式及其相应的风险分担原则并未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三是对于合同工作的范围及其计量计价方面缺乏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四是工程的变更及索赔不太理想,且合同意识较为淡薄。

  这些问题在客观方面对国际市场中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为我国相关领域整体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3、加强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3.1 对合同的工作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

  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中,有关管理者往往不会对其工作范围进行分析,这就导致其容易忽略额外工作同附加工作之间的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监理及业主指令无法以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执行。

  在承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不存任何义务来对额外的工作进行承担,但是,可进行重新签约或者协商。

  不同情况下,附加工作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些属于合同清单范围内的工作,有些是合同清单以外包含在合同范围以内的工作。

  因此,对于附加工作而言,必须进行重新定价,并以不同情况为依据遵循不同的定价原则,IDIC标准合同对此方面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判定某工作为额外工作还是附加工作,应以原合同为依据进行判断。

  3.2 工程项目变更的索赔

  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而言免不了出现变更,因而可能涉及到索赔。

  对于国际承包工程来说,业主及监理咨询工程师强行将变更工作纳入原工程清单的情况十分常见,有些仅为口头指令,并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因而导致了承包商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该保持敏锐的目光,及时发现并据理力争,对变更令进行书面确认,并对计价方案进行确认。

  只要监理咨询工程师所指示的施工次序、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发生了改变,即使缺少变更令,也应当以合同解释为原则,或者将其视为可推的变更令。

  不少承包商在工地对大量的工程变更进行处理,而项目结束后才发现亏损,并一下子提出索赔,所涉及内容多数是应当在变更发生当时进行处理的。

  即便对于总价合同而言,也是允许变更并随之进行调价的。

  若一味盲目地将索赔的范围扩大,反而会导致问题更加复杂化。

  3.3 有效抑制合同管理方面不公平行为的产生

  合同管理工作是承包工程企业维护权益、获取利润和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

  我国承包商普遍存在合同管理能力差、管理意识薄弱的现象,因此,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缺乏背景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在不利条件下甚至无法有效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及有关领导应当清醒认识到:合同就是合同,一旦双方签字盖章,都必须遵照合同来执行。

  对于影响较为重大的不合理条款而言,必须据理力争,若实在无法争取到,即使放弃也不能迁就。

  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应进一步加快合同管理相关人才的培养,对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展开积极的研究,以实现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结语

  对于国际承包工程项目而言,其合同管理工作不仅复杂程度高,而且十分关键,因此,要求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不仅专业知识方面十分扎实,还能够精通各国外语,此外,对于法律、金融、索赔、管理等相关知识也十分熟悉,

  能够在工程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以确保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得以顺利有效的完成,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从而推动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

  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3】

  施工索赔是由于业主过失或业主风险等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了额外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对这部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

  因为业主和工程师的利益和在整个项目管理中的地位等原因,承包商并不总能顺利成功地索赔。

  提高索赔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在于承包商能否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这要求承包商在有效合同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遵循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还要适当地采用一些索赔技巧。

  一、索赔案例分析

  在非洲某国112公里道路升级项目中,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ADF),由法国BCEOM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万美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

  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行车道宽6.5m,两侧路肩各1.5m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

  项目工期为33个月,其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

  项目采用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若干件索赔事件,由于承包商熟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紧扣合同条款,准备充足,证据充分,索赔工作取得了成功。

  下面将在整个施工期间发生的五类典型索赔事件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放线数据错误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6月15日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放线数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几次提供的数据均被承包商证实是错误的,

  直到8月10日才向承包商提供了被验证为正确的放线数据,据此承包商于8月18日发出了索赔通知,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以承包商“施工设备不配套,实验设备也未到场,不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为由,试图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予以否定。

  对此,承包商进行了反驳,提出:在有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首先要分清哪个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在初始延误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延误的责任。

  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是造成前期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初始延误。

  在多次谈判中,承包商根据合同第6.4款“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6.3款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

  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第17.1款和第44.1款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此项索赔最终给予了承包商69天的工期延长。

  (二)设计变更和图纸的延误

  按照合同谈判纪要,工程师应在8月1日前向承包商提供设计修改资料,但工程师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图纸。

  承包商于8月18日对此发出了索赔通知,由于此事件具有延续性,因此承包商在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之前,每隔28天向工程师提交了同期纪录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的设计变更和图纸延误情况记录如下:

  1.修订的排水横断面在8月13日下发;

  2.在7月21日下发的道路横断面修订设计于10月1日进行了再次修订;

  3.钢桥图纸在11月28日下发;

  4.箱涵图纸在9月5日下发。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6.4款“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的规定,

  “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6.3条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作必要的协商后,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商依此规定,在最终递交的索赔报告中提出索赔81个阳光工作日。

  最终,工程师就此项索赔批准了30天的工期延长。

  在有雨季和旱季之分的非洲国家,一年中阳光工作日(Sunny Working Day)的天数要小于工作日(Working Day),更小于日历天,特别是在道路工程施工中,某些特定的工序是不能在雨天进行的。

  因此,索赔阳光工作日的价值要远远高于工作日。

  (三)借土填方和第一层表处工程量增加

  由于道路横断面的两次修改,造成借土填方的工程量比原BOQ(工料测量单)中的工程量增加了50%,第一层表处工程量增加了45%.

  根据合同52.2款“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的规定,该部分工程应调价。

  但实际情况是业主要求借土填方要在同样时间内完成增加的工程量,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增加设备的投入。

  对此承包商提出了对赶工费用进行补偿的索赔报告,并得到了67万美元的费用追加。

  对于第一层表处的工程量增加,根据第44.1款“竣工期限延长”的规定,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要求,并最终得到业主批复的30天工期延长。

  (四)边沟开挖变更

  本项目的BOQ中没有边沟开挖的支付项,在技术规范中规定,所有能利用的挖方材料要用于3公里以内的填方,并按普通填方支付,

  但边沟开挖的技术要求远大于普通挖方,而且由于排水横断面的设计修改,原设计的底宽3米的边沟修改为底宽1米,铺砌边沟底宽0.5米。

  边沟的底宽改小后,人工开挖和修整的工程量都大大增加,因此边沟开挖已不适用按照普通填方单价来结算。

  根据合同第52.2款“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的规定,承包商提出了索赔报告,要求对边沟开挖采用新的单价。

  经过多次艰苦谈判,业主和工程师最后同意,以BOQ中排水工程项下的涵洞出水口渠开挖单价支付,仅此一项索赔就成功地多结算140万美元。

  (五)迟付款利息

  该项目中的迟付款是因为从第25号账单开始,项目的总结算额超出了合同额,导致后续批复的账单均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账,以及部分油料退税款因当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拖后。

  特殊合同条款第60.8款“付款的时间和利息”规定:“……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其中外币部分应该在91天内付清,当地币部分应该在63天内付清。

  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而未能在上述的期限内付款,则从迟付之日起业主应按照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利息以月复利的形式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据此承包商递交了索赔报告,要求支付迟付款利息共计88万美元,业主起先只愿意接受45万美元。

  在此情况下,承包商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和工程师提供了每一个账单的批复时间和到账时间的书面证据,有力的证明了有关款项确实迟付;同时又提供了投标函附录规定的工程款迟付应采用的利率。

  由于证据确凿,经过承包商的多方努力,业主最终同意支付迟付款利息约79万美元。

  二、索赔管理分析

  结合FIDIC合同条件,通过前面的案例分析,以下几个因素在该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

  (一)遵守索赔程序,尤其要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FIDIC合同条件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并且提出了严格的时效要求: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天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

  在本案例中,承包商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意向,确保了索赔权。

  如在“放线数据错误”这个事件结束即8月10日之后,承包商于8月18日向工程师提出了书面索赔通知,严格遵守时效要求奠定了索赔成功的基础。

  (二)对索赔权进行充分的合同论证

  一般来说,业主和工程师为确保自身利益,不会轻易答应承包商的要求,通常工程师会以承包商索赔要求不合理或证据不足为由来进行推托。

  此时,承包商应对其索赔权利提出充分论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并结合国际惯例以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索赔权。

  在“放线数据错误”的索赔事件中,工程师收到索赔要求后,立即提出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不具备永久工程的开工条件,企图借此将工期延误的责任推给承包商。

  承包商依据国际惯例对其索赔权利进行了论证,认为不具备永久工程开工条件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都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但是初始延误是业主屡次提供了错误的放线数据。

  承包商指出,试验设备没有到场可以通过在当地租赁的形式解决,而放线数据错误才是导致损失的最根本的原因。

  最终工程师不得不批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在这个事件中,承包商对其索赔权的有力论证保证了该项索赔的成功。

  (三)积累充足详细的索赔证据

  在主张索赔权利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有理有据。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开始时,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在索赔事项发生时,要做好同期记录。

  在迟付款利息的索赔中,起先业主对数额巨大的利息款并不能全部接受,承包商随即提供了许多证据,包括每一个帐单的批复时间与到帐时间的书面证据,工程款迟付期间每日的银行利率等。

  正是这些详细的数据使得业主不得不承认该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最终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利息款。

  (四)进行合理计算,提交完整的索赔报告

  按照FIDIC索赔的程序,承包商应该在提交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完整的索赔报告。

  这份索赔报告应该包括索赔的款额和要求的工期延长,并且附有相应的索赔依据。

  这就要求承包商要事先对准备索赔的费用和工期进行合理的计算,在索赔报告中提出的索赔要求令业主和工程师感到可以接受。

  目前较多采用的费用计算方法为实际费用法,该方法要求对索赔事项中承包商多付出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用分别计算并汇总得到直接费,之后乘以一定的比例来计算间接费和利润,从而得到最后的费用。

  而分析索赔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采用网络分析法,并借助进度管理软件进行工期的计算。

  (五)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

  在施工索赔中,承包商能否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索赔的成败。

  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平时关系恶劣,在索赔时,工程师就会处处给承包商制造麻烦。

  而与业主和工程师保持友善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承包商顺利地实施项目,有效地避免合同争端,而且在索赔中会得到工程师较为公正的处理,有利于索赔取得成功。

  三、建议

  索赔管理作为国际工程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补偿承包商因过失和风险等因素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而且在工程变更确定新单价时,施工索赔也是承包商创收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国际工程索赔的结果并不乐观。

  对于如何在国际工程索赔管理中取得成功,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承包商要加强内部管理

  许多承包商内部管理松散混乱,计划实施不严,成本控制不力,这些是导致索赔失败的重要原因。

  承包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内部管理:

  1.索赔要引起全企业,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重视。

  公司应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索赔事务,并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养精通外语、熟悉工程实务和合同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应把合同部置于各业务部门的核心地位。

  2.加强合同管理,研究分析合同条款的含义并注意收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包括图纸、定货单、会谈纪要、来往信函、变更指令、工程照片等。

  3.加强进度管理,通过计划工期和实际进度比较,找出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分清各方责任,及时提出索赔,例如,使用专业项目进度管理软件可以有效地提高进度管理的效率。

  4.加强成本管理,控制和审核成本支出,通过比较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为索赔提供依据。

  5.进行信息管理,成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为索赔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承包商要提高索赔管理中的商务技巧

  很多承包商在索赔时处理不当,直接导致了索赔的失败。

  承包商处理索赔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承包商应该有正确的索赔心态,既不能怕影响关系不敢索赔,又不能不顾业主和工程师的反应,采取激烈言词,甚至抱侥幸心理骗取索赔。

  前者会影响承包商的直接利益,后者可能会造成关系紧张,加大索赔难度。

  承包商在索赔中应该有理有据,努力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2.承包商应该加强与合同各方的沟通工作,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使索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包商处理索赔应该有一定的艺术性。

  例如在索赔开始时应该用语委婉,不伤和气;当对方拒绝合作或拖延时,则应该采用较为强硬的措施。

  另外,索赔可以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放弃小项,坚持大项索赔。

  综上所述,鉴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承包商为了拿到项目,往往将标价压得很低,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价投标,

  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同时抓住每一个潜在的索赔机会,通过索赔来增加收入。

  同时,在实践中也应不断地总结和积累经验,以期在未来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索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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