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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2017
面对目前市场上高居不下的房价,以及当前购房观念的日趋理性化,一些二手房成了越来越多刚出社会年轻人的选择,房屋价格合理,选择余地大,装修麻烦少,能马上入住,简单又舒适,何乐而不为。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二手房交易税费!
二手房交易税费2017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2、营业税
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如下: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需要缴纳差额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免交。
3、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
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图片来源于网络)
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
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5、抵押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6、委托公证费
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300元/二本公证书,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
如果需要赎楼,还会产生如下费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
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2、 交易费
6元/平方米
3、 中介费
是买卖双方支付给地产中介公司的服务报酬,由三方在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交易成功之后支付。
不同中介公司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
但物价部门规定,买卖双方分别支会的佣金都不能超过成交价的3%。
4、 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满五唯一住房可以免除)。
规定看,交易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有卖方承担也有买方承担,契税,营业税,个税是由买方承担,印花税买卖双方都要付,其余税费是由相关机构进行代征,我们可以根据自己所在交易方按照法律规定来缴纳相关税费。
95%“一房二卖“纠纷案系二手房交易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因房生恨”的闹剧时有发生,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有的卖房人将房屋同时卖给两个或多个买房人,此举被称作“一房数卖”。
某地市二中院调研发现,95%以上的“一房二卖”案件系二手房交易引发,一些卖房人在利益驱使下想尽“损招”坑害买房人。
法官提示,购买二手房应“先查后买”,必要时可申请预告登记。
先买房者提诉讼 争房要钱占比相当
市二中院法官介绍, “一房两卖”引发的纠纷案中,卖房人与先买房人签订合同后,通常在极短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后买房人。
部分案件中,房屋被过户到后买房人后,又被迅速转卖他人或数次转手,导致先买房人想追回房屋难上加难,还有的房屋涉及抵押、民间高利带等。
法官介绍,审判中,有的卖房人将房屋更名到子女名下,再以子女名义“一房二卖”;有的怂恿配偶等共有人以不同意卖房为由,起诉自己和买房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以达到违约目的;有的甚至串通熟人虚构交易办理过户,然后假借新房主名义逼迫已经占有房屋的先买房人返还房屋。
法官说,几乎所有的“一房二卖”纠纷诉讼都由先买房人提起,通常情况下,卖房人后出售房屋的价格明显高于先卖出的价格,差价动辄数十万,有的甚至数百万。
从诉讼请求看,先买房人面对房屋被“一房二卖”提起诉讼,要么争房,要么要钱,两种诉求在实际审判的案件中各占50%。
“一房两卖”诉讼中先买房者必赢?法院:看具体情节
法官介绍,“一房两卖”纠纷诉讼大多由先买房人提起,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既有把房屋判给先买房人的,也有把房屋判给后买房人的,并非单纯根据“先来后到”确定房屋的归属。
根据最高法、北京市高院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形成的“一房二卖”纠纷物权保护顺位规则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
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亦未交付房屋的,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
公平合理予以确定;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的而恶意办理登记的,权利不得优先于先买房人。
法院建议“买房人可善用预告登记制度”
如何避免被“一房两卖”?法官建议市民,买房时应选择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
同时,买房人应审查房屋的权利状态,确定房屋有无抵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有没有诉讼或法院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还要注意查看房屋是否被他人占用、是否出租甚至存在他人户口,有条件定要亲自实地查验房屋。
此外,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房人应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出现纠纷及时主张权利,及时申请诉讼保全。
法官建议,如果买卖房屋后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房人可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排除了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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