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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被解雇的职场人士

时间:2022-10-05 19:21:57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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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被解雇的职场人士

  在职场上您会有如此这些出现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最容易被解雇的职场人士

  只说不做的“喇叭型”

  有些人似乎满腹经纶,经常谈些“非驴非马的东西”。似乎他只要一说,一切都在变。事实上,一切都没变。显而易见,这些“言语的巨人,行动的侏儒”同那些“少说多做”的实干家相比,在竞争中更容易失去一切。

  缺乏团队精神的“鲨鱼型”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一项工作往往只有在群体的共同协作下,才可能高效率地圆满完成。因此,未来社会中个人需要团队,团队也需要个人,二者互相需要。倘若个人不善于协作,没有团队精神,结果个体只能被团队抛弃。

  办事效率低下的“乌龟型”

  默默无闻,看似忠实可靠的“乌龟”确实能唤起人们的同情心。然而,在已经出现的高节奏、高效率的残酷市场竞争中,那些动作迟缓,办事效率低下的“乌龟型”人才,将毫无疑问地会被激烈的竞争大潮所淹没。

  顽固不化的“贝壳型”

  社会的剧变决定了社会中的人已不可能在变化着的社会环境中永远固定地扮演某一种不变的社会角色。这就要求人们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技能、调整心态给自己重新定位,以适应未来的角色。那些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的“贝壳型”的人最终会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失掉优势,以至淘汰出局。

  没有一技之长的“幼婴型”

  在科学与技术日益专门化的今天,一个人要想成为“全才”,除非是具有非常的天赋和过人的勤奋,否则,是难以做到的。因此,既非“能才”又无一技之长者往往成为被首先考虑下岗的人选。

  循规蹈矩的“机器型”

  时至今日,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人才愈来愈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发个指令,按钮才会动一动的“机器型”人才很难适应未来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会更多地被挤进失业者的行列。

  1、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等目的,或者认为其在用工上属劳务关系,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做出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

  另外,劳动者加班且单位没有安排补休的,也有可能得到双倍工资。

  2、加班工资

  2017年,不少人都会为工作而加班,但是你的加班工资能到位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这三种情况,加班工资不能少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用补休替代加班费,必须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劳动者如在休息日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3、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几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就可以了。

  5、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形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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