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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常识
关于遗产继承个的流程方式,你们知道多少呢,以下是关于遗产继承的常识。
例如:甲乙结婚之后育有儿子戊和女儿丁且均已结婚,其中戊与儿媳己育有一子庚,丁也已有身孕。甲有个人存款30万元,甲和乙的共同财产为一套房子。
情况一:甲因病去世,那么继承遗产的人和遗产应怎么分配?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当甲去世后,有权利分的遗产的有妻子乙、女儿丁和儿子戊,对于甲的个人存款,应该分为三份均等继承,而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子应首先分出一半给妻子乙,剩下的分为三等份由三人继承。
情况二:儿子戊意外身亡,那么当甲去世的时候,遗产改怎么分配?
根据继承法中代为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因此,戊先于甲去世,则甲的遗产中应当由戊继承的可以由他的儿子庚继承。
情况三:甲因病去世,在遗产分割之前,戊因车祸去世,那么甲的遗产该怎么继承?
这种情况符合继承法中的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在这种情况中,甲的30万元分为三份,乙和丁分别继承10万,剩下的10万,首先要明白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分一半给己,剩下的五万应由戊的合法继承人己、乙、庚均等继承。
房子的继承也如此。
情况四:如果丙不幸去世,是否需要为丁附中的胎儿保留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所以,应该为胎儿保留遗产,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上述继承方式我们列举的都是法定继承。
而在法定继承之外,还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限危急情况,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般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是孤寡老人,无人赡养。
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定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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