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法家思想的缺点

时间:2022-09-28 12:18:1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法家思想的缺点

  中国有着众多的文化,比如有道家文化、法家文化、儒家文化等。其中法家文化可以说是汉文化中十分浓厚的一笔。那么法家思想的缺点有什么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家思想的缺点,希望对你有用!

  法家思想的缺点

  1、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2、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

  法家思想的意义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

  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

  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

  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法律万能主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

  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

  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

  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

  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

  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

  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

  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极权主义

  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家认为是农战。

  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

  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

  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

  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

  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

  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

  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

  “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

  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

  “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

  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以法制为主。

  法家思想的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

  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

  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

  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

  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

  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

  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

  可惜它是反面的。

  法家思想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探析

  一、法家学说及其历史背景

  法家学说最早在百家争鸣时期就崭露头角,其代表人物早期的有李悝(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申不害、商鞅等等,后期著名的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法家以“依法治国”为主体思想,强调法律(这里是指形式的法律,内容仍然以礼法为主体)的重要作用,认为一切人的行为和国家机关的行为都要用法的形式来进行规范,主张有法必依、赏罚分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观点上法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来达到国家的强大,主张奖励耕战;虽然法家主张严格执法,但是这种“严格”也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特权之外的人人平等,在法家思想里君权机关放在首位,君权是统治、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为专制的权力,最高的国家权力由皇帝行使,皇帝是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法律也不能调整的最高权威。法学学说的基础性观点就是“趋利避害”的功利主义人性论以及优胜劣汰的历史进化论,认为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往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向发展的,谁要是不能够适应时代谁就应该被历史淘汰,为了确保国家、个人不会被历史的车轮碾压,就必须进行改革,必须不断地发展和提高自己,因此改革和发展成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目的。

  二、法家兴盛的因素

  1.社会思想基础。在春秋之前,当时所谓国家社会,范围很小,组织也相对简单,实行的是贵族政治之下以礼作为工具的社会自治。所谓的贵族政治是指由少数的贵族掌握着统治权,通过宗法血亲的等级制度和世袭继承制度一代一代地统治着整个社会。在社会方面,国家也没有采用严刑峻法,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自上而下道德规范来规范整个国家的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统治者有统治者的规范体系,有统治者的道德规范,包括天子在内的统治者如果不能够做到应有的道德要求,就不“配”上天赋予的使命,就要受到处罚甚至剥夺权力和自由乃至生命;对于社会的黎民百姓亦是如此,只是对于百姓的道德规范更加苛刻,整个统治沿袭着“礼前刑后,出礼入刑”的规范体系。在这种体系之下,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较大,在“礼”制统治之下,掌管着社会行为规范的决定权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官吏,而是社会权威,即长老统治,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述“: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君有君之威仪,其臣畏而爱之,则而象之。故能有其国家。令闻长进。臣有臣之威仪,其下畏而爱之,故能守其官职,保族宜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解体,贵族政治逐渐被破坏,诸侯权威日渐重要,人民也逐渐独立自由,国家社会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组织也越来越复杂,人际关系越来越疏远。在这种格局下,礼仪的权威逐渐失去,长老统治失去原来的效果,无法将日益零散的社会凝结起来,以前的“以人治人,以礼治国”的方式行使困难,各国诸侯开始逐渐颁布法律。这个时候国家和社会都在讨论法律的作用。从功能上来说,法律的出现是礼在社会行为调节过程中的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兴盛的,它受到重视的原因就是法可以不依赖于民间权威,可以不需要人们之间的亲密与尊重等等礼所以生存的土壤,它只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既简单又有效,能够及时传达与体现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在这个讨论过程当中,法家逐渐脱颖而出,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2.政治因素。法家产生于春秋末期,兴盛于战国和秦代,从春秋末期到秦代建立的这一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春秋战国之前,社会以奴隶宗法等级制度为统治制度,这种制度之下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是统治的贵族,掌握着一切社会资源,包括土地、生产工具、文化资源甚至是劳动力。而到了春秋末期,建立在奴隶制下的封建领主制度(这里的“封建”与“封建社会”中的“封建”不同,是指奴隶社会时代以土地分封为形式的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各个领主在自己土地上的独立权逐渐增大,经济开始慢慢独立,军事力量也发生分化,这样周天子的威信和控制力都再也无法和西周时期相比,国家逐渐走向瓦解,瓦解的各方开始了一场争霸竞争。

  法家就是在诸侯争霸的过程中走向兴盛的。法家的主要思想是主张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员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活动,这个限度就表现为法律。虽然法家思想当中的“依法治国”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有所不同,但是从内容上来说它已经属于现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先导了。现代“依法治国”理念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指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第二个层面是指,在一个国家当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不存在一个比法律更高的权威。法家的思想包括了现代“依法治国”理念当中的第一层含义,即是指通过法律来规范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人的行为,但是并没有指出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这是因为当时的学说要想能够寻找到“市场”就必须能够受到诸侯国的青睐,而吸引诸侯国眼球的理论必然是能够满足他们利益的理论,因此法法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得到了发展,为秦国等国家所采用,最终成为统一六国的重要思想。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当时得到发展,与特定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都息息相关,可以说既是法家适应了历史也是历史造就了法家。

  法家学派的理论在本质上虽然是希望能够通过其学说增强士阶层在内所有社会群体的参与社会管理,扩大活动空间,增强权利保障能力,但是客观上必须是要通过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实现的。所以说,可以认为法家思想就是法家学派希望通过给统治者带来利益的同时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家兴盛的阶级基础就是新的利益阶级的形成。正如前文所述,到了春秋时期,社会开始分化,新的阶层开始出现,国家解体,社会繁荣,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受到了以封建地位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撼动。地主阶级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封建领主发展而来的,当封建领主摆脱了周天子的束缚以后,他们就拥有了对土地权益的绝对控制,土地成为比奴隶更有价值的资源,他们不再希望通过对奴隶的人身控制来实现利益,而是希望解放奴隶的人身依附性,激活奴隶的积极性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地主阶级代替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国家的政治力量就发生了变化,政治诉求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希望一成不变,而是希望通过改革制度,来实现土地上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法家思想就成为他们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地主阶级选择了法家思想。因此,到了春秋战国末期,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壮大,法家思想逐渐兴盛起来。

  3.经济因素。法家能够在春秋战国末期兴盛起来,其根本基础是当时的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必须由新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一定的生产力必须有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当生产力出现了新发展的时候,旧的生产关系就无法再适应新的生产力,这个时候就必须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从生产力角度来看,到了春秋时期,国家的生产力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经过西周几百年的发展,铁器逐渐代替了铜器成为主要的劳动工具,同时牛耕也大量应用于农业生产,大大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家庭生产成为可能。因此,当诸侯逐渐独立以后,在相互的竞争中他们都想方设法使自己变得更加强大,他们将发展的思路就集中在了提高农业生产率上,在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势下,他们一方面大面积地推广农耕,另外一方面还在努力探求一种更好的生产关系来刺激经济的发展,这个时候法家的“依法治国”就成为新的生产关系建立的最好选择。

  法家思想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学术思想,在李悝、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推动和发扬下,成为一种显性的生产关系。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春秋战国末期得到发展兴盛,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社会因素方面,春秋末期周天子失去权威,诸侯国独立发展,周天子门客散落民间,造成了一个新兴社会阶层---士阶层;政治因素方面,春秋末期封建领主发展成封建地主,封建地主阶级的出现使他们的政治诉求更加强烈,进一步刺激了社会变革,为法家思想的扎根创造了土壤;最后在经济因素方面,春秋末期社会生产力有了提升,诸侯国希望能够在诸侯竞争中争得霸主地位,就必须不断强大自己,就必须改变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法家思想由于其自身的优势,成为了统治阶级、社会阶层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追求,那么它的兴盛也就成为顺其自然的事情了。

【法家思想的缺点】相关文章: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10-28

关于缺点作文04-05

我的缺点作文04-23

优点与缺点作文05-01

作文评语缺点11-19

面试中的优缺点03-21

我的优缺点作文04-17

员工缺点评语01-26

推荐信里的缺点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