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人员有寒暑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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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人员有寒暑假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带薪寒暑假的人员范围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因此,学校享受带薪寒暑假待遇的人员范围包括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图书馆、计算中心等部门教辅人员。
学校总务、保安、保洁、宿管、司机等后勤人员不享受带薪寒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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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慈山分院: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转变工作作 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上级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部门教 职员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 考勤 办法 通知 抄送 抄送:存档(2) 泉州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2 月27日印发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
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院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纪律, 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 利完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1、全体教职工(包括编外合同工)要自觉遵守工作纪 律,上下班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严格参加日常考勤工作。
2、行政及教辅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考勤机考勤;任课教 师按教务处考勤规定执行(行政兼课凭教务处课表核销;但 只上第 的上班应参加考勤);安排正常上下班时间之外上班或值班的,根据部门排班表到指定地
点进行考勤(具体时间安排报 人事处备案);慈山分院、桥南校区按原规定考勤(相应条款与本办法有原则性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坐班人员上下班时间:上午上下班时间为8:00-11: 30、下午上下班时间为 2:35-5:10(周二下午下班时间为 4:55;周五下午下班时间为4:45)。
上下班准时考勤或上班时间之前(下班时间之后)适当 时间内考勤为正常上下班。
超过上班时间但在 20 分钟内签 到的,为迟到;下班时间提前 15 分钟以内签退离开,为早 退;上班时间内其他时间段签到或签退视为旷工,按旷工论 上班期间内未经批准中途外出办理私事超过30 分钟,
按旷工论处。
4、每月考勤时间为当月 日至月末,按应出勤天数进行考勤。
考勤机放置地点行政办公楼一楼大厅,网络电教中 心必须做好考勤机的日常维护,并配合人事处做好考勤数据 采集工作。
5、考勤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 部门的考勤统计报送工作。
考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 格按规定考勤,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汇总登记考勤数 据,收集和保管好各种考勤资料;不得对各类表格进行任意 涂改。
若发现考勤人员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将严肃处理。
6、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批假手续,方可离开工 作岗位。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前先用电话报告处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 旷工处理。
7、在校园内执行公务、会议或因公外出办事、出差、 参加学习培训等,不能参加上下班考勤的,应提前填写《公 务(出差)情况登记表》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于每周五交 人事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
不能提前填写《公务(出差)情 况登记表》,应事前先用电话报告处室领导或分管院领导, 事后应在下周二前及时补填审批。
因本人原因不及时填报, 经人事处汇总统计工资发放以后,不得补报。
8、因考勤机故障或校车客观原因未能准时到达,造成 集体性未能准时考勤的,由人事处商有关部门确认统一延 时;故障排除或校车到达后,仍需进行考勤。
9、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效能建设的依据之一,由 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党政办公室、监察室、 人事处等部门配合,负责检查、监督各部门和教职工的考勤 制度执行情况。
10、考勤结果(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将与 个人及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相挂钩,与个人的绩效工资发 放、“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聘任相挂钩。
挂钩办法和扣发标 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报批程序和权限 (一)报批程序: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处室(系部); 2、处室领导提出初步意见(两天及以内的审批意见); 3、三天及以上的报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4、三天及以上的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5、将请假审批手续及时交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二天(含二天)以内,由所在处室领导 批准(处室或系部负责人请假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交 人事处备案;三天至七天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 批准,
并交人事处备案;七天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院 长批准,并交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有关规定 (一)事假 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平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 请事假者,应从严掌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治疗或休息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 (含县级)证明及本人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2、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者,应提供医院 证明和病历,按国家有关工伤的政策规定办理。
(三)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抵扣),但必须事前按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 实际,病假超过 15 天或事假超过 天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抵扣病事假时间。
四、其他规定 1、教职工销假必须及时办理,并报人事处备案。
2、考勤抽查过程中各处室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去向要 实事求是报告;如发现处室领导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包 庇本处室人员逃避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 予纪律处分。
3、代(托)他人签到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扣发 双方当月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 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按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聘用合 同相关条款予以辞退。
5、为加强监督管理,增加考勤工作透明度,人事处必 须在每月10 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结果进行公示。
6、根据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当月病事假达到或超过 15 天的,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外,同时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 “岗位津贴”。
7、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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