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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离任审计办法
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试行)
一、为加强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廉洁自律的素质,完善工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审计对象一般指工会主席和主管财务的工会副主席。上述人员由于任职届满、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均应根据本办法对其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主要内容
1、任期内本级各年度经费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2、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4、本级工会主办的企事业收益上交和使用情况。
5、工会投资收回和收益实现及经济合同、协议履行兑现情况。
6、债权和债务情况。
7、需要审计的其他项目。
四、审计依据和准备工作
1、离任审计要依据《工会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
2.审对对象和所在单位在进行审计事项前须提供如下资料:
(1)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任期内有关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的总结材料。
(2)有关会计资料、帐目、报表、凭证等。
(3)财务、财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4)有关经济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资料。
(5)债权债务资料。
(6)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7)有关工会企事业经营管理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3.审计对象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同级工会经审会应向上级、经审会报告,并组成审计小组。审计一般采取同级审或上级助审、上下联审的办法,特殊情况也可在请示上级经审会同意后,采取委托会审计的方法进行。
五、审计程序
1、审计小组在审计时要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查阅复核相关会计档案资料,核实帐、库、物、做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3、协助有关人员编制审计对象离任前工会资产及有关经济事项交接清册。
4、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审计对象及被审单位意见,由审计对象和被审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同级工会和经审会。
5、同级经审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签署审计意见并抄送审计对象及被审单位。
6、审计工作结束后,经审会将审计报告副本报上级工会经审会及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若发现重大问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反映。
7.经审会可根据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提出改进工会经费收管用及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六、各级工会财务负责人、经管人员及其他参与经济事项必须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权限可参照本办法由同级工会经审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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