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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时间:2024-05-24 15:07:31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经典】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经典】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

  签名:

  日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

  申请人__,男,19_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__

  被申请人__,男,19_年3月26日出生,住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市交通警察支队_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_县__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__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__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___侵犯__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__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__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__市交通警察支队__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死者之妻),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_市交警_____大队作出的__________公交认字第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市交警_____大队作出的__________公交认字第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________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综上,事故车辆_______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_________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__________市交警_____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

  签名:xxx

  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5

  申请人:马____、男、20______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________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李____、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________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______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____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______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____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6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03月25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7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8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9

  申请人: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公交(包)字(20______)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驾驶皖号轻型货车,沿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智广场门口时,遇申请人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雨天路滑,被申请人车辆前部碰撞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许俊文受伤。

  申请人认为:20______年2月26日5时40分左右,被申请人雨天驾车、车速过快,并且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驾驶车辆存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驾驶车辆对行人根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有路灯照明,而且距离不远有道路指示牌,驾驶员应该有相当的条件和义务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驾驶车辆的可能因为以为清晨路上没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劳驾驶、精神恍惚而没有对道路上的行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在路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灯,根本没有考虑到要使远、近光灯以提示他人。

  2、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根据受害人被撞击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记载的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并结合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以及车辆的相关照片,可以看出车辆前端的翼子板前端变形凹陷,可足以推测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很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对此,申请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对引发事故过错的严重程度。

  3、驾驶小型货车经技术检验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观察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技术因素。

  二、申请人对该起事故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的阐述。

  申请人认为影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首先,事故发生地点正对着创智广场工地门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区,路两边均是公交站牌,平时人流量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况并非事故认定书描述:中心绿化隔离,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实为:机动车道单向两车道,马路两边为绿化带,中间绿化带对着路旁公交站牌铺设有较大面积的方砖,平时行人均从此处过马路。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众”的立法原则,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责任,请求交警支队综合考虑。

  三,受害人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发现场附近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及人行横道,行人过马路只能观察来往车辆,在确定安全后直行通过,通过受害人选择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过马路,可见受害人选择了更为安全的方法想过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动缓慢,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应更为谨慎和重视,安全意识更为强烈,绝不可能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冒然过马路,于情于理,都让人质疑,因此受害人没有过错。如前所述,正是驾驶车辆的根本不注意行人,在公交站牌附近不仅没有减速,而且车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预测,导致悲剧发生。

  四、在该起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以人为本”。

  在本案中,存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即使存有过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责任,而且申请人认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况下被撞致如此惨重,让其家人感到万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利于规范行车秩序,稳定社会的。

  综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______)第3300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0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____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____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____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____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____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____宾所驾驶的豫DKE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____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____宾所驾驶的豫DKE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____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____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____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____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____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____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____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____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______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____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____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

  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闫XX,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乡XX院,身份证号:410482X1553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XX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XX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X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大队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出租车,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_____家属院门前,适逢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裕兴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东左转。被申请人前部与申请人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为让行人优先通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申请人未下车推行。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

  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人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的情况下:

  第一,机动车有谨慎文明驾驶、观察注意、减速慢行的义务。

  第二,法律规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路口相遇时机动车有主动避让行人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

  第三,申请人遇无红绿灯、无天桥交叉路口过马路属于正当权利,无违法情节。

  第四,申请人已确保安全距离方才在交叉路口通过(过马路时与肇事车相聚十余米),尽到了注意观察谨慎通过的义务。

  第五,申请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假设剔除骑行因素改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谨慎驾驶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________ 申请人在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交叉路口骑行过马路时已确定安全的通行距离。因肇事车辆未减速、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优先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推行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申请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___,男,彝族,___年______月___日生,住一组。

  被申请人:___,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驾驶的振兴牌号贵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驾驶的牌号贵B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B'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B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

  20__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4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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