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模板
导语:再审申诉状是用于在一审过后,对结果不满意,希望由二审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民事申诉状:
申请人:甲公司
住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沈康,女,1967年2月1日生
住深圳市
联系电话:
申请人甲公司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2010)字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指令相关法院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续签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5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甲方与丙方决定于2010年2月6日不再续签,同时用工关系一并解除”。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该通知虽名为解除通知,但其法律上的意义却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却又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除,前后矛盾。另外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也佐证证明双方劳动关
系并非提前解除,而是于到期终止。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申请人仅应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的终止经济补偿金。而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该费用,并超额支付了年休假待遇,故申请人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裁定再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甲公司
年 月 日 附:
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民事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金祎纳,女,汉族,1982年4月6日生,住无锡市南 长区扬名镇扬名村盛北许巷85号301室,身份证号: 320203198204060023。
被 申请 人:许建德,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住无锡市 南长区畅舜苑44号402室,身份证号:
32020319551227031X。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的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依法改判鉴定费8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但申请人认为原判有误,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许建德于2002年7月29日将其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前夹城48号房屋中的.一部分(前夹城48-1)出售给申请人金祎纳,后许建德于2012年3月10日冒充金祎纳代理人身份将35万元拆迁补偿
款领走,一审过程中,许建德辩称代为领取补偿款是事前就已经获得金祎纳同意的,并出具证据《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金祎纳自愿解除与许建德的购房合同,将前夹城48-1所有权返还给许建德。但是申请人金祎纳对该份《情况说明》是如何形成的毫不知情,只是在许建德的指示下曾在一张空白纸上签过自己的名字,至于该份签名用于何处却毫不知情,于是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情况说明》中的签名与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名字迹形成于内容字迹之前。据此可以得知该《情况说明》是由被申请人许建德进行伪造的,所以被申请人许建德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鉴定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该笔鉴定费。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恳请贵院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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