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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标准的民事申诉状范文
导语:法律文书作为法律事务的文字载体,在当今社会愈来愈受到重视,其中关系到诉讼的法律文书尤其如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200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
公安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实际上公安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
检察院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公安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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