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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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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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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邱加德,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39号附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471124002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妻)

  申诉人:张天有,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9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0729001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长子)

  申诉人:张天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10200050(系被害人张洪全之次子)

  申诉人:张天贵,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0日,住广东省梅县丙村镇三七联村龙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206200029(系被害人张洪全之女儿)

  申诉人:张洪忠,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8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园街十七巷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0308133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胞弟)

  申诉人:黄尚珍,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9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109090040(系被害人张洪全之长子张天有妻子)

  申诉人因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一、 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 请求依法归还被害人张洪全“内脏器官”作DNA鉴定比对还

  原后,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张洪全重新“尸检”,查明真正死亡原因;

  三、 请求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黄尚贵严惩;

  四、 请求依法对本案中涉嫌枉法办案的司法腐`分子严惩;

  五、 请求依法赔偿被害人张洪全死亡赔偿金及其亲属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事实理由:

  本案是惊天大冤案,是腐`分子张显富任泸州市公安局长期间

  制造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黄尚贵为“无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用违反法定程序的虚假鉴定,避重就轻,包庇犯罪分子,枉法判决。严重司法腐`,践踏法律,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基本事实:

  一、 怀恨在心泄私愤,身强力壮高大的社长黄尚贵采用卡脖子,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雨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身材矮小的社员张洪全头部致其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

  犯罪分子黄尚贵与被害人张洪全因为争社长位子,以前就经常吵架,结下了仇恨。特别是黄尚贵如愿任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三社小组组长(后称社长)期间,更是变本加厉故意对张洪全过不去,不按约定付清张洪全原任社长时垫付的各项款共计6739.64元。张洪全为了要回垫付款,不得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为此进行了调解(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纳溪民初字第1421号)。张洪全垫付款虽然要回来了,但更加得罪了社长黄尚贵。黄尚贵认为张洪全敢起诉到法院,让他丢尽了脸面,冒犯了社长权威。从此更加怀恨在心,多次公开场言“要整死张洪全”,“我公安局有人,整死了你都伸不了冤”。张洪全为这事还到纳溪区公安分局报过案,要求保护其人身安全。

  正因为有仇恨,黄尚贵利用社长职权经常故意刁难打击张洪全,该给付的款项也故意不给。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张洪全与黄尚贵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阳光小区大门口相遇,张洪全向其索要800元误工工资,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黄尚贵就是不给。发生争吵后,黄尚贵积蓄已久的仇气爆发,已暗藏“杀机”,占着身强力壮高大的优势,对一个已66岁身材矮小的老人痛下毒手,卡住脖子,右手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张洪全头部致其死亡(一拳都可以打s人),达到了曾经公开扬言“要整死张洪全”的目的,涉嫌故意杀人罪。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均有记载。

  扣押清单:“天堂”牌折叠伞已扣押。(见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第5页第9行)。证人黄尚柱的证言:“黄尚贵用折叠伞打了张洪全头部”。(见判决书第6页第4行)。证人李明均证言:“黄尚贵用拿伞的右手打了张洪全头部”。(见判决书第6页第9-10行)。证人罗世珍证言:“黄尚贵手里还拿了一把伞”。(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5行)。证人唐代良证言:“黄尚贵还用手中的折叠伞去打张洪全”。(见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7行)。证人张洪富证言:“黄尚贵还用手中的伞朝张洪全打了几下”。(见判决书第9页第3行)。证人陈光才证言:“黄尚贵拿折叠伞的手打了张洪全几下”。(见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1行至2行)。证人黄尚柱询问笔录第2页5至6行:“黄尚贵右手拿了把折叠伞,并用伞头打了张洪全的头部,打了二下”。第3页第6行“打了张洪全的头顶,打了二下,都是打在头顶”。

  见李明均询问笔录第2页第5至6行:“黄尚贵一只手把张洪全按住,一只手去打了张洪全的头部几下,张洪全因为比黄尚贵矮,也用手去还击了黄尚贵的肩膀几下”。

  2012年2月7日,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病理号2012-0266)脑:全脑重1650克(正常1300-1500克),表面充血、水肿、脑神经元变性水肿,呈脱水鞘改变,间质血管充血。

  2012年3月3日,泸州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体剖验病理组织学检查报告(2012)泸医尸检组织学第05号:

  脑:软脑膜及脑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脑组织疏松水肿,部分神经细胞肿胀变性。以上黄尚贵用“天堂”牌折叠雨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被害人张洪全头部,致其死亡,因果关系非常明确。但办案人员却转移视线到心脏和脸部软组织抓伤上。对以上事实视而不见,刻意回避。先定调为“心脏病死亡”,后分析,论证为“心脏病死亡”服务。法院判决书对以上事实均有记载,但判决书却回避以上关键事实,而迎合办案人员“死者死于心脏病”,就宣告故意杀人罪的黄尚贵为无罪,实属枉法判决。

  二、 案发后,由黄尚贵的血亲叔伯兄弟黄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任专案组长,出动100多名警察暴力抢尸强行拉到泸州市殡仪馆违法“尸检”后就妄图强行立即火化。

  按法定程序拉走尸体就应通知家属随行,尸检前要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到场见证监督。但本案被害人张洪全于2012年1月19日上午9点多钟被社长黄尚贵故意打死后,11点多公安机关出动一百多人强行把尸体拉走,家属都不知拉到哪里去了。下午才通知家属到杨桥殡仪馆,张天有和黄尚珍到达后却不准进场,只能在场外等待,尸检完后强行叫张天有签字。(纳溪县检察院公诉科长已看解剖录像,没有家属在录像里,均证实没有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尸检过程)。

  1、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泸公纳分发[2012]86号向上级报告却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法医现场勘验的相关规范进行”。真的是严格按照了吗?显然是在说谎,尸检时不通知家属到场见证监督就违反了相关规定,还有什么严格而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是指要“到场”并要“见证”监督。而本案是不准死者亲属到场,只能在场外等候,尸检完后强迫签字,这如何是“到场见证”?这只是走过场做形式的欺骗人的“通知家属”到场见证,以推卸和掩盖违法责任。

  2、 黄尚贵血亲叔伯兄弟黄祺应自行回避而却直接任专案组长操作办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已经影响到了公正处理案件。死者家属有理由认为,黄尚贵以前曾经公开张扬的“公安局里有人”,是否就是指“黄祺”?纳溪公安分局却辨称“黄祺为副组长”,“黄祺”作为‘1.19’专案副组长,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不管是专案组长还是副组长均是专案组的核心人物,一般正职主要是坐阵指挥,副职具体组织办案,真正办案实权都在副职身上,岂能只是“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这么简单一句话?公安分局辩称说“黄祺及其父亲黄世清与黄尚贵并不认识,也没有联系往来”,这纯属骗人的话。“表面可以装着不认识,暗中却往来频繁”,这是腐`案件已经证实了的基本事实。只要深入调查就不攻自破。事实已经证明,黄祺在本案办理中已经严重不公正,还不是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问题,而是存在严重司法腐`问题,牵涉到原泸州市公安局长张显富一帮人,请上级严厉查处,一查一个准。纳溪公安分局辩称:“经查,在办理黄尚贵故意伤害案件中,多次讯(询)问均由两名侦查员进行,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对讯(询)问材料核定,签名,捺印指纹,案件受理,立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均依法报请分局法制室,局领导签字审批后依法执行”,这些都只是形式问题,说明不了黄祺没有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黄尚贵逃避刑事责任问题。讯(询)问材料均一致有“黄尚贵用雨伞打张洪全头部”的事实,但鉴定材料等相关材料却只字不提,极力回避这一关键重要证据,却在脸上被抓伤这些小问题上做文章,得出“面部损伤均为软组织伤,属轻微伤,不足以致其死亡”,这就是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嫌疑人黄尚贵逃避刑事责任的问题。案件先定性为“心脏病死亡”,然后再从法医学、病理学上去分析就是心脏病死亡。再后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三次鉴定结论都是“心脏病死亡”。却对于重要证据:“黄尚贵用折叠雨伞打张洪全头部”致张洪全“脑血肿,重1650克(正常1300-1500克),表面充血,水肿,脑神经元变性水肿,呈脱水鞘改变,间质血管充血,软脑膜及脑间血管明显扩张充血,脑组织疏松水肿,部分神经细胞肿胀变性”。在鉴定书上却不去分析论证,得出打击头部致死的结论。只分析论证病理检验见死者患有扩张性心肌病等,就一致得出是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面部的轻微伤只是诱发原因,黄尚贵不可预见到。这些均是开脱犯罪的事先“埋伏”。

  3、 更为严重的是犯罪嫌疑人黄尚贵在关押期间,案件承办人黄琪利用与犯罪嫌疑人是叔伯兄弟的恃殊关系及职务之便,公然于2012年2月23日上午秘密安排犯罪嫌疑人黄尚贵与其妻陈红英、女儿黄秀兰在安富桥二中队秘密见面,订立公守同盟... ...”。

  三、 泸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泸市)公(物)鉴(法医)字[2012]63号带有主观和偏见性,不客观不科学,相互矛盾,得出的结论与真正死因完全不相符。

  1、 只字未提黄尚贵卡张洪全脖子,用“天堂”牌雨伞猛力打击其头部的事实,而是详细记录脸部抓伤的事,因为这属于轻微伤,不致于致命,因此重点突出脸部伤情,证明黄尚贵不构成犯罪。

  2、 剖开头皮,头皮无损伤出血,颅骨无骨折,锯开颅骨,大脑,小脑,脑干无挫裂伤,无出血,硬脑膜内外无血肿,蛛网膜下腔无出血。

  3、 但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病理号):2012-0266,却是:脑:全脑重1650克(而正常人脑重是1300-1500克)表面充血,水肿,表面及实质内未见出血。镜下:脑神经元变性水肿,呈脱水鞘改变(见图1),间质血管充血。与公安法医鉴定是互相矛盾的。

  病理诊断为脑:充血,水肿,神经元脱水鞘改变(见该诊断报告书)。这是第一次鉴定的依据。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记载,送检日期是2012年1月19日(即受害者死亡当天),出报告日期:2012年2月7日,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受理日期:2012年1月19日,出鉴定书日期: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即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后的两天),就是说该鉴定书依据了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的病理诊断,该诊断并没有下结论是“心脏病死亡“。但奇怪的是,公安法医鉴定只选择性地依据病理诊断中的,一、心脏:扩张性心肌病。三、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可见心衰细胞;而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病理诊断中:二、脑充血、水肿,神经元脱水鞘改变。四、肝脏:淤血、部分肝细胞空泡变性。五、肾脏:淤血、水肿、灶性肾小球玻变。六、脾脏:淤血、脾髓中央动脉玻变。七、胰腺:灶性自溶。对以上这些都视而不见,特别是脑,比正常脑重100多克,而且充血水肿。神经元脱水鞘改变,脑神经元变性水肿,间质血管充血。这与黄尚贵用“天堂”牌折叠雨伞居高临下(因张洪全比黄尚贵矮小)猛力打击存在因果关系。可是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对这一重要事实只字未提,却只写心脏、肺的问题,称“病理检验上死者患有扩张性心肌病以及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可见心衰细胞等”,这是完全带有主观性,偏见性,不客观,不科学的鉴定。该鉴定是为早已定好调子“死者死于心脏病”服务的。而且回避黄尚贵用雨伞猛击头部,造成脑充血、水肿、神经元脱水、鞘改变而死亡的事实。明明是黄尚贵卡脖子、用雨伞猛击头部是伤害的重点,却只字不提,而却纠缠“发生争执并抓扯,面部被抓伤,该面部损伤均为软组织伤,属轻微伤,不足以致其死亡”。一语就道破了该鉴定是不公正的,是为黄尚贵开脱罪责的,避重就轻,字里行间暗藏险恶用心。

  四、泸州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体剖验病理组织学检查报(2012)

  泸医尸检组织第05号,更是带有偏见。特别是死因分析完全依照原鉴定观点,只分析心脏,因为公安机关说是“心脏” 病死亡的,所以就要分析成是“心脏”病死亡的。

  该检查报告病理变化。

  脑:软脑膜及脑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脑组织疏松水肿,部分神经细胞肿胀变性。

  肝:肝小叶中央静脉及肝血窦明显扩张充血,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汇管区少量慢性炎细胞浸润。

  脾:脾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伴出血,红髓变宽,白髓变小,脾小动脉玻变。

  胰:间质血管扩张充血,胰小叶结构清楚。

  肾:肾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

  肺: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明显扩张充血伴出血,部分肺泡腔内可见水肿液和少量心衰细胞;部分肺泡腔塌陷;部分肺泡间隔断裂,肺大泡形成,部分细支气管管腔内粘液样分泌物,部分区域可见纤维组织增生,灶性炎细胞浸润。

  心:部分心肌细胞萎缩变性,心肌细胞被纤维组织取代,部分心肌纤维肥大;心肌间质血管扩张充血,部分区域可见间质脂肪浸润,心肌间质纤维化。冠状动脉未见异常。

  该检查报告,为了证实“心脏病死亡”,特意把“肺”、“心”放在后面重点细说。在病理诊断和死因分析中,也是重点谈或只分析心脏问题,而抛开其它部分,称“死者心脏体积增大,重量增加达450g(正常250-300g),可是对于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达1650克(正常1300-1500克)却从不提及。可见这是事先定调属“心脏病”死亡,再来分析心脏病的问题。为“心脏病”死亡鉴定服务,不得提及其他问题。

  本案是黄尚贵用“天堂”牌折叠雨伞(没打开)居高临下猛力击打头部致死,造成受害人张洪全“软脑膜及脑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脑组织疏松水肿,部分神经细胞肿胀变性。全脑重1650克,表面充血水肿,脑神经元变性水肿,呈脱水鞘改变。请真正的专家分析论证一下,这才是死亡的真正原因,为啥都避而不谈这一关键问题?

  公安机关利用所谓“专家”来“忽悠”不懂解剖学病理学的被害人家属,随便他们如何说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稍有常识的人都看得出来。

  而且以上鉴定都违反法定程序,如不通知家属到场,尸检后才通知家属强迫签字,泸州医学院检查报告只有报告人一人签字包揽。

  本案尸检和病理诊断重点去检验心脏,而忽视了脑部,按照公安部《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3.6.1至3.6.1.16,公安机关违反以上解剖标准,没有认真负责按以上标准操作,没有全部检查出脑部的问题。因为本案是用“天堂”牌折叠雨伞猛力击打头部致死,办案人员却转移目标,事先定调是死于“心脏病”,而且在脸部的表皮伤上做文章来结合“心脏病”死亡,就这样轻易将“故意杀人罪”变为系死者自身“心脏病”死亡,使犯罪分子变为无罪,司法腐`,权钱交易就这样形成了。腐`分子张显富任公安局长期间,这样的司法腐`还少吗?请上级查处。

  四、 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在没有检材的情况下,(而且是应当回避的原鉴定人指引下),摘要摘抄原鉴定而得出与原鉴定一致的结论实属违法而无效。

  受害人张洪全“家属”,对泸州市公安局不真实不客观,违反法定程序的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还原事实真相,而当地公安机关却利用省公安厅的鉴定把冤案做实办成铁案。他们从中做了许多“手脚”,重新鉴定时,原鉴定的法医曹大刚本应回避,却不回避而且还引领鉴定,按他们的意图办,鉴定时,当省法医要解开剖腹缝合线,检验内脏器官时,曹大刚马上制止说:“内脏器官已提走了,里面没有内脏器官”。按法定程序,在没有检材或检材不全的情况下,省公安厅法医应中止鉴定,却继续检验尸体表面。最后还依据原鉴定摘要摘抄。没有心脏检材却得出与原鉴定一致的“张洪全系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脏衰竭而死亡”的意见是违法而无效的。

  该鉴定书末尾本鉴定机构声明:

  1、 本报告仅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

  该鉴定受理的心脏检材都没有,得出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脏衰竭而死亡”还有效吗?各级本应该依法独立鉴定,监督检查下级的错误鉴定,却搞内幕交易,照抄下级的鉴定结论,还哪里来公平公正?冤假错案不都是这样发生的吗?

  因此所谓“省、市、区三级尸体检验结论一致”,完全是纳溪公安分局瞒上欺下骗人的鬼话。在腐`分子张显富任泸州市公安局长期间,一手遮天,掌控公安局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不再对张洪全尸体进行鉴定的决定”,把重新鉴定的路封死(不重新鉴定,怎样弄清楚真正死亡原因)。

  并滥权,非法关押受害人家属十多次,逼迫就范。利用媒体制造舆论,动用黑s会威胁、恐吓,用尽一切手段强行火化尸体。在家属坚决反对及泸州市广大人民的支持下,他们“焚尸灭迹,毁灭证据”的目的才没有达到。

  六、鉴定机构鉴定出被害人张洪全内脏器官心、肺、肾脏、胰腺等全部病变严重,而被害人张洪全生前身体一直健康,说话声音洪亮,从未吃药,还能背1百多斤重的菜上市场去卖,是非常矛盾,不合常理的。

  判决书中证人唐代良的证言:“知道张洪全平时身体很好,人也精神”(见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2行)。

  证人黄尚珍的证言:“张洪全身体不错,几乎没住过院,也很少吃药”(见判决书第10页9-10行)。

  证人王明英的证言“只见两人平时精神好,说话大声”(见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3行)。

  证人张天有的证言:“张洪全平时身体不错,没什么疾病,精神状态也好,有点风湿,没住过院”(见判决书第11页第1-2行)。

  这样好的身体状况根本不会像鉴定机构鉴定的全身都有病的人,有以上这些病情,平时不可能不表现出来,一定是萎靡不振,经常吃药进医院,周围的人都应该有所察觉,可以看得出来。没有生病的症状就不会有以上鉴定的心,肺,肾脏,胰腺等病。办案人员,鉴定机构及审判人员互相配合,以身体好,精神状态好来证明黄尚贵无法预见张洪全是否有心脏疾病,以脸上的抓扯轻微伤来证明“黄尚贵的行为只是一个诱发因素,其行为也不是造成张洪全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黄尚贵的行为与张洪全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对张洪全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从破案先定调为“心脏病死亡”以及鉴定为“心脏病死亡”服务,到判决均是事先设计好的“一条龙服务”,这就是司法腐`,这司法腐`背后暗藏着很多交易,只要查出来就知道。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脑及内脏器官均损害严重,为什么只谈心脏病?其他都避而不谈,特别是脑损害严重,黄尚贵用“天堂”牌折叠伞猛击被害人头部、卡脖子几分钟,伤痕明显,办案人为啥避而不谈,鉴定人为啥避而不分析脑损害及脖子与伤痕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啥避重就轻去重点测验脸部抓伤,正因为“面部损伤均为软组织伤,属轻微伤,不足以致其死亡”,这就为黄尚贵开脱了卡脖子(死者紫淤血还在),用雨伞猛击头部致张洪全死亡的“故意杀人”罪责。纵观全部案卷,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办案主观偏见意图十分清楚,证据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疑点重重,判决书完全经不起推敲。经不起事实和证据检验,为黄尚贵开脱罪责意图太明显,没有公正可言。

  七、现存放在泸州市殡仪馆的被害人张洪全尸体是被“摘取了内脏器官”的“空壳尸体”。强烈要求归还复原作DNA鉴定比对后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尸检,还原事实真相,查清真实死亡原因,以便早日“入土为安”。

  被害人张洪全尸体在被暴力强抢拉到泸州市殡仪馆后,未通知家属到现场见证下就非法进行“尸检”,并被摘取了脑、心、肺脏、肝脏、脾脏、肾脏、胰腺等器官。至今未归还复原尸体。但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却瞒上欺下向上级报告说:“对所提取送检的死者张洪全内脏器官,我局已将其切片腊块保存备检,并提取其部分肝、脑组织备检(DNA),因所提取检材已无法继续保存必要,故已将剩余内脏器官在家属张天有见证下放回泸州市殡仪馆张洪全尸体冷藏殡馆”。这完全不是事实,分明是在说谎推责。

  事实上是2012年6月13日上午8点多钟打电话给张天有叫与法医大队长曹大刚和法医师红一起去泸州市人民医院把内脏器官取回来,但当时只取了脑和一点肝,其余的内脏全部都没有了,取的过程中已有照相录像,没有家属的签字认可。

  幸好,被害人张洪全尸体现还存放在殡仪馆,只要重新尸检,打开尸体就可知道是否“已将剩余内脏器官在家属张天有的见证下放回泸州市殡仪馆张洪全尸体冷藏殡馆”,就将证实纳溪公安分局在说假话,事实胜于雄辩。

  他们为啥一而再而三,迫不及待要强行火化尸体,就是怕重新尸检,查明真正死因,证实其办冤假错案的事实及背后的权钱交易,司法腐`。怕没有内脏器官的真相暴露。《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内部)规定“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检的,应当保存尸体”。

  因此,本案被害人张洪全尸体必须依法保存,等待复检。

  综上所述:

  本案三次“尸检”,均是违反法定程序而作的虚假鉴定,不具有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应予以推翻,重新作出与死因相符的真实鉴定。

  原判决以虚假鉴定,相互矛盾的证据,避重就轻的事实,以“双方发生抓扯,面部损伤均为软组织伤,属轻微伤,不足以致其死亡”,是“心脏病”死亡来掩盖黄尚贵身强力壮居高临下用“天堂”牌折叠雨伞猛力打击被害人张洪全头部致其死亡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

  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X

  邱加德、张天有(手机:15183042082)

  张天明、张天贵

  黄尚珍、张洪忠(手机:15228232082)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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