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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诉状
交通事故申诉状1
申诉人:
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于x年5月18日作出的宛公交认字[]第FB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22日12时许,由马驾驶的18路公交车(车号:豫)自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驶,与由我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号:豫)发生擦碰,导致我左肱骨外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我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车。事故发生地在仲景路与路交界处,属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我受伤的后果。而这一后果,都是由于马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认为我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避让其他车辆而与马驾驶的公交车相挂撞。我认为此项认定不符合事实,我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因公交车高速从我左侧超车,右侧非机动车内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很多,在此情况下,我尽力保持直线行驶,却被其挂碰倒地受伤。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我驾驶摩托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项认定,我有异议,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处,却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而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反而只负次要责任?
3、现场在事故处理大队到场前,摩托车已被马扶起至路中间,当时有一人自称是事故大队工作人员,就认定是我碰撞公交车。其后,在第六大队做笔录时,经办刘甲晓警官画示意图,根据现场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贴近非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认为我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此我有异议,摩托倒在非机动车道内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为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在发生挂撞后,难以保持平衡,且对方行驶速度快,把摩托车挂倒后,摩托车因外力挂碰倒在非机动车道内。
4、事发后对方找的证人证言,我有疑议:当时在公交车超速行驶,且事后马称车厢内乘客很多,证人是如何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仅仅说明车辆车况良好,但不能说明驾驶员马在驾驶过程中无过错。
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马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驶不当,未能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号汽车驾驶员马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队
申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申诉状2
原告:__________,女,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被告: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___时许,被告无证驾驶____________牌正三轮摩托车沿____________线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____段避让由西向东过公路的汽车,造成正三轮侧翻过程中与骑自行车沿________线由东向西至____________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________________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对此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诊于____________卫生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住院期间,因其属骨盆骨折,需卧床休息,故由原告丈夫陪同护理,期间,原告花费了一定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等,但被告除支付了________元的医药费外,对此不闻不问,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申诉状3
申诉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日12时许,由马驾驶的18路公交车(车号:豫)自中州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驶,与由我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车号:豫)发生擦碰,导致我左肱骨外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我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我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车辆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车。事故发生地在仲景路与中州路交界处,属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我受伤的后果。而这一后果,都是由于马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认为我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避让其他车辆而与马驾驶的公交车相挂撞。我认为此项认定不符合事实,我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因公交车高速从我左侧超车,右侧非机动车内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很多,在此情况下,我尽力保持直线行驶,却被其挂碰倒地受伤。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我驾驶摩托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项认定,我有异议,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低速行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处,却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而马驾驶公交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反而只负次要责任?
3、现场在事故处理大队到场前,摩托车已被马扶起至路中间,当时有一人自称是事故大队工作人员,就认定是我碰撞公交车。其后,在第六大队做笔录时,经办刘警官画示意图,根据现场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贴近非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认为我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此我有异议,摩托倒在非机动车道内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为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当时是在机动车道内靠近白色实线处,在发生挂撞后,难以保持平衡,且对方行驶速度快,把摩托车挂倒后,摩托车因外力挂碰倒在非机动车道内。
4、事发后对方找的证人证言,我有疑议:当时在公交车超速行驶,且事后马称车厢内乘客很多,证人是如何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仅仅说明车辆车况良好,但不能说明驾驶员马在驾驶过程中无过错。
综上所述,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马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驶不当,未能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号汽车驾驶员马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队
申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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