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申诉书的范文
导语:司法活动经常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这时候,一篇好的申诉书可以增强可信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民事申诉书的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民事申诉书的范文(一)
1、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写明事实部分)。原终审法院……(写明法院审查错误部分)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2、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以下举出案件事实)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以下为范例)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时间:
关于民事申诉书的范文(二)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52123219650316545,电话:15923700267 13674356405,系烈属 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
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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