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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怎么写
大家知道民事申诉状怎么写吗?这是一类法律文书,大家要学习其书写方法,可以参考以下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民事起诉状范文【2】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
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
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
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
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
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
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事诉状【3】
原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涛
公司地址: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北海商务大厦5楼
被告:唐传红,女,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142628198612010321
地址:寿光市开发区环翠花园1号楼1单元101室,
诉讼请求:
1、撤销寿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寿劳人裁(2011)040号裁决。
2、判决被告返还我公司已发放给其的季度奖、发展支持奖共计7133.34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唐传红劳动纠纷一案,已由寿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寿劳人裁(2011)040号裁决,我公司不服该裁决中对“我公司与被告唐传红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1、我公司与被告是保险代理关系。
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协议确定。
同样适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我公司有被告的代理人签约登记表、声明书、承诺书、代理合同
等,被告的代理费详单,其中代理费中有代扣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等等,当前被告与我公司未解除代理关系,当前未与被告解除代理关系,在我公司还有代理人的代理代码,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与我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26338.5元和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788.8元的裁决,不能成立。
2、在4月20开庭当日已对被告3、4、5月份未支付的原因说明,并且被告当时出具了我公司的基本法,按照我公司基本法的要求,五日内公司送达了当时详细的未达成公司标准的要求的说明,因未达到奖金发放标准,因此未给予发放发展支持奖5334.8元。
3、被告人未履行代理人高级业务主任的义务,自2010年4月开始未按时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会议等活动,因此应当追回已发放给被告的季度奖1800元、发展支持将5333.34元,共计7133.4元整。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寿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寿劳人裁(2011)040号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并且被告应返还我司已支付给其的季度奖、发展支持奖共计7133.34元整,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2011年6月 13日
民事诉状
原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涛
公司地址: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北海商务大厦5楼
被告:唐传红,女,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142628198612010321
地址:寿光市开发区环翠花园1号楼1单元101室,
诉讼请求:
1、撤销寿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寿劳人裁(2011)040号裁决。
2、判决被告返还我公司已发放给其的季度奖、发展支持奖共计7133.34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唐传红劳动纠纷一案,已由寿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寿劳人裁(2011)040号裁决,我公司不服该裁决中对“我公司与被告唐传红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1、我公司与被告是保险代理关系。
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协议确定。
同样适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我公司有被告的代理人签约登记表、声明书、承诺书、代理合同
等,被告的代理费详单,其中代理费中有代扣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等等,当前被告与我公司未解除代理关系,当前未与被告解除代理关系,在我公司还有代理人的代理代码,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与我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26338.5元和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788.8元的裁决,不能成立。
2、在4月20开庭当日已对被告3、4、5月份未支付的原因说明,并且被告当时出具了我公司的基本法,按照我公司基本法的要求,五日内公司送达了当时详细的未达成公司标准的要求的说明,因未达到奖金发放标准,因此未给予发放发展支持奖5334.8元。
3、被告人未履行代理人高级业务主任的义务,自2010年4月开始未按时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会议等活动,因此应当追回已发放给被告的季度奖1800元、发展支持将5333.34元,共计7133.4元整。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寿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寿劳人裁(2011)040号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并且被告应返还我司已支付给其的季度奖、发展支持奖共计7133.34元整,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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