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最新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5-01-08 15:04:53 佩莹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最新民事申诉状例文(精选6篇)

  导语: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民事申诉状例文,欢迎阅读。

  最新民事申诉状 1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2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3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___1___号。身份证号码:___10。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号,身份证号:___10。

  申诉事项:

  对重庆市___区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___00元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___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___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______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按照证人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______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与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

  《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应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与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同意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号货车卖给,但该协议不能证明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均陈述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说法,分两次将购车款2______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与申诉人和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购车要与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

  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违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对证言采信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在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上诉案(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除了提交一份协议之外,还申请本村几位村民作证(几位村民均认识与,均与与无利害关系),证实自己曾当着几个证人、等人的面,将购房款3___00元交给自己的幺爸(父亲),但没有出具收条。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所辩称已经购房款交给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故对其已付购房款的说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可信度远没有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中证人证言高,但二审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法官太保守,还是本案二审法官太前卫。同一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诉人要问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4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省____市人,住____街____号____房。

  电话:____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省____县人,住____街____号____房。

  电话:____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____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____)中中民终字第____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____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_)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____由____负责抚养,_____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____作为____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____年12月起计至宋____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______、______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____应当支付给______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____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____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____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____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____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____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____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____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____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____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____应该由____负责抚养。

  由于____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____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____,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____自____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____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____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____年1月之前,宋____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____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____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5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__县__镇__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__县__镇__居委会__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__县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__县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_________________“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_________________“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__年)3、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轻便摩托车moped”: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6

  申诉人:张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__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__与吴__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__是吴__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__是被申诉人吴__的雇工,因此对于陈__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__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__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__雇佣陈__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__与吴__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__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__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__与陈__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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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申诉状例文(精选6篇)

  导语: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民事申诉状例文,欢迎阅读。

  最新民事申诉状 1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2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3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___1___号。身份证号码:___10。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号,身份证号:___10。

  申诉事项:

  对重庆市___区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___00元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___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___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______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按照证人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______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与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

  《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应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与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同意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号货车卖给,但该协议不能证明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均陈述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说法,分两次将购车款2______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与申诉人和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购车要与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

  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违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对证言采信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在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上诉案(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除了提交一份协议之外,还申请本村几位村民作证(几位村民均认识与,均与与无利害关系),证实自己曾当着几个证人、等人的面,将购房款3___00元交给自己的幺爸(父亲),但没有出具收条。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所辩称已经购房款交给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故对其已付购房款的说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可信度远没有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中证人证言高,但二审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法官太保守,还是本案二审法官太前卫。同一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诉人要问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4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省____市人,住____街____号____房。

  电话:____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省____县人,住____街____号____房。

  电话:____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____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____)中中民终字第____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____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_)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____由____负责抚养,_____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____作为____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____年12月起计至宋____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______、______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____应当支付给______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____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____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____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____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____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____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____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____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____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____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____应该由____负责抚养。

  由于____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____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____,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____自____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____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____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____年1月之前,宋____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____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____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5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__县__镇__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__县__镇__居委会__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__县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__县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_________________“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_________________“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__年)3、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轻便摩托车moped”: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6

  申诉人:张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__,男,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__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__与吴__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__是吴__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__是被申诉人吴__的雇工,因此对于陈__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__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__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__雇佣陈__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__与吴__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__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__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__与陈__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