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4-09-26 11:40:21 偲颖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申诉状(精选15篇)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申诉状,欢迎阅读与收藏。

  民事申诉状 1

  申诉人:万__(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__之妻),女,20__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__市__区__工人新村宿舍。

  申诉人:李__(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__之子),男,20__年3月15日生,汉族,住__市__区__工人新村宿舍。

  被申诉人:张__(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系鲁___号肇事车车主),男,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__市__镇__村。

  被申诉人:张__(系肇事者),女,25岁,汉族,农民,住__市__镇__村。

  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市坊子区人民法院(___4)坊刑初字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张__,张__连带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共计332177、10元。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__驾驶鲁__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226、8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越线侵权,将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__(曾用名李学富)驾驶的鲁__号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万__,李__)撞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赵祥仁驾驶的鲁__号二轮摩托车因躲避不及,撞在鲁______号货车的右后角处,该事故致李__,万__,李__三人受伤,其中李__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张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于___4年11月24日向坊子区法院以张__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二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__及车主张__赔偿二申诉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32177、10元,贵院于20__年5月20日作出___4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__赔偿二申诉人的'损失,但未判决直接侵权人张__负赔偿责任,显示错误。

  该案生效后,二申诉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六年多被上诉人张__仅仅支付一万元,当时申诉人万__也受伤,且伤情严重,花去大量医药费,且留下后遗症,至今无法工作,这些年来和儿子的生活一直靠亲朋好友的帮助,二被申诉人给二申诉人经济上精神上均带来巨大伤害,因法院判决错误,漏判张__负赔偿责任,致二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加了难度,故申请贵院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__年5月6日

  民事申诉状 2

  申诉人(原审原告):____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____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____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____工贸公司

  地址:____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____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19____年2月16日__字__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字__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____工贸公司于____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____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300吨,每吨价格1850元,总货款55.5万元人民币。

  同年12月29日,申诉人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

  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____年1月14日,申诉人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____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19____年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

  但判决书生效后,____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____工贸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建筑安装公司(盖章)

  20____年3月29日

  民事申诉状 3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年__月__日

  民事申诉状 4

  上诉人: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诉状 5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申诉状 6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男,生于____年12月27日,汉族,住__省__县蒋__镇寺__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工业区新桥路_号。

  法定代表人:倪__,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__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__,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_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__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_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_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_年4月20日——_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_年6月18日——_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__年6月18日——20__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__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_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__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申诉状 7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___,女,___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___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___,男,___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___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___2)中中民终字第__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____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___0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___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___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___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___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_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___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___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申诉状 8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__县__镇__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__县__镇__居委会__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__县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__县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_________________“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_________________“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__年)3、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轻便摩托车moped”: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诉状 9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申诉状 10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___1___号。身份证号码:___10。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______区号,身份证号:___10。

  申诉事项:

  对重庆市___区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___00元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___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___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______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按照证人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______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与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

  《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应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与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同意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号货车卖给,但该协议不能证明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均陈述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说法,分两次将购车款2______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与申诉人和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购车要与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______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

  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违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对证言采信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在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上诉案(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除了提交一份协议之外,还申请本村几位村民作证(几位村民均认识与,均与与无利害关系),证实自己曾当着几个证人、等人的面,将购房款3___00元交给自己的幺爸(父亲),但没有出具收条。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所辩称已经购房款交给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故对其已付购房款的说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可信度远没有___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中证人证言高,但二审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终字号案法官太保守,还是本案二审法官太前卫。同一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诉人要问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诉状 11

  申诉人:杨__,男,汉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___居委会,系被害人杨洪武长子。

  申诉人:杨__,男,汉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洪武次子。

  申诉人:杨__,女,汉族,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__区__家属院,系被害人杨洪武之女。

  被申诉人:杨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__居委会。

  被申诉人:朱__,女,19__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__的妻子。

  被申诉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__,该镇镇长。

  被申诉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张胜武,该办公室主任

  申诉人于___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___8)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书及(___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___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审判,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___8)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___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___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杨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123.19元。

  申诉事实与理由

  关于刑事部分:

  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杨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显系量刑畸轻。

  1、___5年11月6日杨__同杨洪武在学苑大街西留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杨__故意破坏现场,将其驾驶的豫L20326号牌轿车及杨洪武骑的自行车予以移位,并伪造事故现场,该事实在公安侦查卷宗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笔录中有记载,被告人杨__也签字予以确认。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2、杨__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否认其交通肇事,称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驶的汽车上。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遗漏重要事实。

  3、原一、二审时杨__向法庭举证其向济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纳了10万元事故保证金,认为其有赔偿的意愿,希望法院考虑该情节,原一、二审法院在刑事量刑时考虑了该情节对杨__从轻量刑。但在终审宣判的前一天将该10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至今一年多该案分文未执行。杨__将10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说明其没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杨__有赔偿意愿对其予以酌定从轻量刑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事实申诉人向再审法院予以举证说明,但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予纠正,明显系错误判决。

  4、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洪武肺气肿的鉴定是不客观、违法的鉴定结论。

  <1>、济源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在原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依法出庭经公诉人、辩护人、被申诉人及申诉人的质证,该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首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韩子明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的资格,其无权对杨洪武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其次济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载明:杨洪武入院时检查:……胸部对称、无畸形、无皮下气肿及骨擦音,两肺叩诊清音,呼吸音正常、无干湿性罗音……。济源市人民医院对杨洪武肺部检查的病历记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只字不提,却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认定杨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气肿,是杨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该鉴定结论明显系鉴定人出于某些人为因素制造出的虚假鉴定。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遗漏重要事实。

  综上,申诉人认为杨__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又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杨__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杨__有期徒刑三年为宜。

  关于民事部分:

  一、杨__、朱__、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限额应当是80%,而不是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0%。

  本案中杨__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__等人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非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0%赔偿责任。

  二、、申诉人认为原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时适用___6年的统计数据,而计算护理费时却适用___5年的统计数据,护理费的适用标准明显错误。申诉人认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当同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样适用___6年的统计数据,即二人护理费应当是21850.95_2=43701.90元。

  三、申诉人认为杨__,朱__,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8123.19元。护理费(21850.95_2=43701.90元)加上申诉人无异议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0903.99元。杨__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数额是400903.99元_80%=320723.19元,扣除杨__已支付的42600元,杨__等4人应共同连带给付申诉人278123.19元。

  四、关于朱__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杨__与朱__系夫妻关系,杨__驾驶豫L20326号牌机动车载朱__一同从商业城回西留村家,系为家庭利益而开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朱__对此事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首先,豫L20326号牌机动车系商桥计生办所有的公车(见行车证),对于公车只有以公务性质才能使用,绝不允许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出租,出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商桥镇计生办也应参加保险,对豫L20326号牌机动车进行投保,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能给受害人及时的赔偿,商桥镇计生办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过错。

  第三、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认为已将该车转让,而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桥镇计生办、商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两组证据与杨__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杨__在法院执行阶段的笔录是矛盾的,不能证明其主张。况且根据《车辆报废标准》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使用期为10年,该车1993年8月2日注册登记,商桥镇计生办转让该车时,该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因此说商桥镇计生办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桥镇计生办在转让车时,应当进行过户登记,但未办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规定豫L20326号牌机动车依旧是商桥镇计生办所有。况且在车辆的年检中也是商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盖章审车的。作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商桥镇计生办是商桥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其法人商桥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且商桥镇人民政府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责任。因此该两单位应当在肇事者杨__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错误。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对杨__刑事量刑明显畸轻,民事部分判决错误,请省高法依法监督,对杨__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民事部分改判为:四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80%,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与误工费计算标准一致,即适用___6年度河南省的统计数据,并判决朱__,商桥镇人民政府、商桥镇计生办与杨__共同连带承担278123.19元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12

  申诉人:刘__,男,____年2月生,汉族,家住__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

  被申诉人:__省_市__公司__县分公司(原__县电信局)

  住址地:__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__

  申诉人刘__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目的: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__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诉理由:

  _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__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__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__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_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省__公司__县分公司没有与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_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__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__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__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__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__县__公司自己在_年8月2日所下发的《__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__县有关部门安置刘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__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刘__于20__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__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__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20__年2月21日,因此刘__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__县人民政府20__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__县人民政府20__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__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__省人民政府》《__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__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__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__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__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__县__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__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刘__

  20__年6月5日

  民事申诉状 13

  申诉人:张__,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__,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__,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__,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__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__与吴__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__是吴__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__是被申诉人吴__的雇工,因此对于陈__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__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__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__雇佣陈__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__与吴__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__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__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__与陈__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14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月_日

  民事申诉状 15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为申诉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申诉人对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刑终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申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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