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怎样写行政申诉状

时间:2017-06-28 17:35:48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怎样写行政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怎样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申诉状范文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怎样写行政申诉状

  最新行政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XX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X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

  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

  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20X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XX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

  并限期拆除(20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

  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

  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

  不知什么原因,在20X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20X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

  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信访局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

  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

  20X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

  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

  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

  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

  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

  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

  2亩。

  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

  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

  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相关阅读-申诉人的范围【2】

  (一)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也是较清楚的。

  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

  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

  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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