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合同

企业员工停薪留职合同

时间:2022-10-08 21:52:04 停薪留职合同 我要投稿

企业员工停薪留职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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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停薪留职合同范本

  企业员工停薪留职合同范本

  甲方:×××公司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原系甲方市场部助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 年04 月01日起到~年06月30 日止,共为三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而延期的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协议,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协议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

  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

  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活动,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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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

  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 [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

  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

  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

  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

  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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