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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野外禁火区域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烛纸钱;
(二)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玩火、烧火取暖;
(三)严禁烧蜂窝、烧木炭、烧渣草、用火驱兽;
(四)严禁违规炼山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使用易燃易爆等引发火源危险物品;
(六)严禁放飞“孔明灯”。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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