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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
关于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时限为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无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缴费工资。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退休人员为对象,以退休人员2016年12月份养老金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养老金。无份养老金的,以申报当月养老金作为申报2017年度的养老金。申报2017年度的养老金用于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三、申报资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附件1);
(二)《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附件2);
(三)《武汉市2017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附件3);
(四)《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附件4)。
四、申报流程
(一)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具体申报方式及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办理工资申报之前,应先登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网址:www.wh12333.gov.cn)”(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查询职工(退休人员)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须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工资申报表》)、《武汉市2017年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养老金申报表》),按申报要求据实申报2017年度缴费工资和2017年度养老金;
3、用人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的“个人工资年度申报”模块办理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手续,在“网上办事大厅”的“非统筹退休人员工资申报”模块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手续;
4、用人单位确定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将《工资申报表》或《养老金申报表》上传保存提交,系统会自动生成《武汉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5、用人单位打印《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养老金申报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职工(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6、用人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二)对于申报我市改制科研院所在改制前的退休人员和从企业剥离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办理工资申报之前,应先登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网址:www.wh12333.gov.cn)”(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查询退休人员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须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承诺书》、《养老金申报表》和《汇总表》,按填表要求据实申报2017年度养老金;
3、用人单位打印《承诺书》、《养老金申报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4、用人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资申报手续。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于社保系统已记载其养老金数据,单位无须再为其申报养老金,统一由社保部门按其养老金进行申报。
五、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据实申报每名在册职工的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瞒报、漏报,认真核定并填报《承诺书》,《工资申报表》及《养老金申报表》须经职工及退休人员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二)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中应醒目张贴市人社局稽核举报电话(附件5)。
(三)用人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在职人员工资申报之前,应先通过“个人一般信息变更”查询在职职工在社保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联系方式缺失或有变更的,须通过该模块补录或变更“参保人联系手机”或“参保人联系电话”。
(四)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职工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以备核查。
(五)用人单位应为每位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的或未全员申报缴费工资的,2017年7月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未申报职工按照其2017年6月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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