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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6-16 07:05:51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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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据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孙晓红介绍,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要出具单位证明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但是,近年来,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假声明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有效杜绝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发生,上海决定将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列入个人的失信信息中(俗称“诚信建设黑名单”),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必要的惩戒。

上海市关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沪民婚发〔2016〕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将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为维护婚姻登记法律秩序,加强婚姻信息管理,市民政局、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本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之一的,为婚姻信息失信行为。

  (一)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

  (二)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三)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四)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五)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

  (六)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二、失信行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类型、办理日期、受理机关、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三、婚姻登记诚信告知

  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开展宣传工作。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要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做好诚信告知服务工作,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发放《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并签收(附件1),让其知晓失信行为将产生的不良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婚姻当事人有失信行为,或者经举报核实有失信行为的,要按照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2)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婚姻管理处将失信人员信息报市信用中心,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列入失信记录。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登入之日起起算。查询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四、婚姻失信信息的维护利用

  婚姻失信人员信息由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信息由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市信用平台向有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的利用情况,应按季度向市信用平台反馈。

  附件:1.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2.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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