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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8-19 21:09:49 维泽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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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相比,所不同的是管理主体的变化,一个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一个是地方人民政府;前者是代表国家,代表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总体经济利益,后者虽然也是国家的一个部分,但代表的是地方本地区的经济利益。

辽宁省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铁路投融资ppp模式的引入,促进铁路行业发展,辽宁省物价局近期下发了《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放开地方铁路客运价格;放开民营资本投资(控股)及其他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货运价格;放开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少数尚未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铁路运输企业以现行规定运价作为中准价,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运输价格。

  为确保地方铁路等运价改革政策平稳实施,省物价局提出了三条保障措施:

  1、铁路运输企业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依据成本等因素,合理安排运价水平,并保持一定时期稳定。

  2、铁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运价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串通合谋涨价、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抬高运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

  (一)由地方为主筹资修建和经营管理或地方与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单位货物运输及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

  第四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地方铁路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地方铁路管理局(简称省地铁局,下同)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方铁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铁路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六条  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国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全省地方铁路发展和建设规划,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由省地铁局组织编制,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报省计经委综合平衡,纳入全省的建设规划。

  第八条  地方铁路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制定的地方铁路建设设计规程。

  第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必须由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地方铁路及专用线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十条  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省地铁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自行养护、维修,也可委托国家铁路维修单位养护、维修。维修地方铁路线路和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设备,必须执行铁道部和省规定的维修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维修地方铁路所需的专用器材,由省、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解决;通用器材、配件,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商请当地物资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机车、车辆和钢轨报废,必须经省地铁局同意,报有关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铁路运输中断时,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及时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铁路沿线单位、居民协助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清除路障、修复铁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和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物价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的运营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和企业留利外,其余部分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用于地方铁路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按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发布的《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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