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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9-18 02:56:22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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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节能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量,生产出与原来同样数量、同样质量的产品;或者是以原来同样数量的能源消耗量,生产出比原来数量更多或数量相等质量更好的产品。

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引导用能单位自主节能提高能效,确保完成全国“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按照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的有关部署,现在全国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活动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关于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有关要求,引导用能单位自觉落实节能主体责任、履行节能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激发节能提升能效的内生动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节能、珍视信誉的氛围,确保实现“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承诺内容

  节能自愿承诺内容要根据用能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至少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主动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是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节能标准,三是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四是加强节能管理,五是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六是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装备,七是主动作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八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承诺活动的组织

  (一)组织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对全国节能自愿承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委托国家节能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用能单位参加活动,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承诺单位。

  (二)承诺条件

  参加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重视节能提高能效,珍视信誉,积极开展节能工作,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社会声誉。

  (三)参与流程

  各单位填写《参加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具书面节能自愿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要由单位法人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于6月5日前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100家左右承诺单位,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落实承诺

  节能自愿承诺期为从签署承诺书到202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承诺单位要围绕承诺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改造,确保完成承诺。要从签订节能自愿承诺书的次年起,每年3月底前编制节能工作进展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评价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承诺单位履行节能自愿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2020年底组织力量对完成承诺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公布完成承诺的单位名单。

  四、强化宣传和支持

  组织有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力度,扩大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和承诺单位的影响。对节能自愿承诺履行情况好、节能措施有力、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评价考核优秀的承诺单位,根据节能法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强化支持措施,通过组织开展节能增效专家会诊、能源管理培训等方式,指导节能提高能效。

  承诺单位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设计的节能自愿承诺活动标识(另行发布),年度抽查发现问题、评价考核未通过、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承诺单位不得继续使用活动标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单位要广泛动员本地区、本行业用能单位参加自愿承诺活动,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承诺单位,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个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推荐5-10家单位。

  (二)各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在本地区同步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组织协调,形成推进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合力,不断扩大活动参与范围,提升活动影响力。各级节能中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指导和支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推进承诺活动深入开展的政策措施,对积极参与承诺活动、认真履行承诺的单位,优先考虑在节能政策措施中给予支持。各行业协会要建好行业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培训、研讨、技术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指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闫金光

  电话:(010)68505844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时希杰

  电话:(010)68585777转6013

  附件:1、参加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申请表

  2、节能自愿承诺书(样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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