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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0-09-13 09:05:15 通知 我要投稿

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按照国务院部署,将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考虑到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全国200个县将有专属农业大灾保险

  此次试点要求,在河北、山东、河南等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县,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的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障金额覆盖农资、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

  当前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已不能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小农户而言,由于保障程度偏低,遭受灾害后,保险赔款“不解渴”。而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方式使他们比传统农业投入的资金、技术成本也更高,一旦遭受大灾,将面临重大损失,现有保障水平远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虽然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农业保险仍存在保障水平有限、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与农民实际需求差距大,极大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

  “规模经营农户的大灾险是薄弱环节,所以这次在13个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推出,有利于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能够降低因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风险。”安华农业保险河北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通知》将提高农户投保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从而使农民安心生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保障水平

  据介绍,按保险标的类别划分,农业保险主要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包括五大类:粮食作物,稻谷保险、小麦保险、玉米保险等;经济作物,棉花保险、油料作物保险、糖类作物保险、水果和果树保险;其他作物,蔬菜作物保险、饲料作物保险等;农作物火灾保险;林木保险等。

  农业大灾保险,是为应对由于极端气象事件和疫病、虫害大范围流行导致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巨大损失的保险种类。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在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助推脱贫攻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2万亿元;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面积从2.3亿亩增加到17.2亿亩。

  目前,我国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标的有近20种,品种主要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农业大灾保险的试点与推广,意义重大,它能够避免农业因天气而导致的部分损失,降低农民家庭因灾返贫的可能性与几率。对我国农民发展模式的转型,对现代农业的大发展,以及对于农村的扶贫工作,都有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也是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安华农业保险河北分公司有关人士说。《通知》指出,试点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发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经验。

  附原文:

  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金[2017]4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考虑到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7年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数据、试点统计表(见附件2、3)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对于已将试点资金需求纳入2017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做好政策衔接,避免重复申请。

  三、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7年6月14日前下达2017年试点资金,并在2018年统一结算。2018年试点申报材料比照2017年要求编制,并附上年度试点资金结算报告与专员办审核意见,与本省份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具体程序及时间要求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四、试点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具体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发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经验。实施方案应报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备案。

  五、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现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会同农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会同农业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财 政 部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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