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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下面是正文:
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并针对部分地方出现的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明确出台六项禁令。
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如放任营业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势必影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和落实好对企业结构性减税,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危及整体经济未来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知》还明确了六项税收征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另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通知》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由国务院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最后,《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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