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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建立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3 22:18:35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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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平湖市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平湖市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中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含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二、缴费办法

  上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做到应保尽保。对已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但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的职工及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从7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

  三、待遇计算办法

   (一)职工个人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与个人缴费以前的享受期限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个人缴费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其个人缴费后,按城镇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个人缴纳不满一年,单位缴费已满一年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按原农民合同制职工身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但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一次性支付;暂时不领的,缴费记录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保留。

  四、失业管理办法

  (一)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以后失业的,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及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享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原则上按现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发放;对确实有困难,经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选择以下办法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根据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领取;

  2.按原农民合同制职工身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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