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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通知
根据《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晋办发〔2002〕8号)文件及《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2015年全市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太原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我市2016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筹资标准维持去年标准不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年度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
二、筹资标准
离休干部2016年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确定为 35000元/人/年,其中按每人每年3000元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IC卡内,用于门诊和奖励备用金;
三、征缴人数
以单位2016年1月1日在册的离休干部人数为准
四、缴费日期
为2016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缴纳完毕。
五、注意事项
1、欠费判断:自1月21日起计算机自动开始判断欠费,未缴费的(省市财政约定代缴的除外),将自动停止享受一切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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