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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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