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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况越来越多,通知大多属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通知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1
为解决当前我区狂犬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防治措施落实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加强全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AA市XX区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在区卫生局下设办公室,由XXX兼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防治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和划定的禁养区特殊需要的养犬的审批、管理;负责对禁养区内特殊需要的犬只进行审批、管理、发证,审发率必须在95%以上;对违章养犬的群众进行教育处理;负责处理辖区违章养犬和查处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区农业部门负责落实犬只免疫、提供犬只免疫服务,做好家犬的强制免疫工作,提高免疫率,确保禁养区特殊需要的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5%,农村犬只免疫率不低于85%,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负责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免疫牌,发放《家犬免疫证》,统计报告家犬免疫数;负责对免疫犬只的统计和造册登记;负责对犬只带毒进行检测和监测;负责开展动物健康带毒研究调查;负责犬只及其产品的检疫;负责指导镇(街道)捕杀检测出阳性带毒犬以及野犬、狂犬、疑似狂犬病家畜等动物;出现疫情后,负责家畜(禽)狂犬病疫情监测和统计;负责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并协助做好疫点和污染物的卫生消毒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及犬伤人的登记和报告;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18号)规定救治犬伤患者;负责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重点对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医生进行培训,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培训工作要在应急处置方面下功夫,要让基层医生,特别是急诊医生掌握狂犬病的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在第一时间对被犬伤者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注射,最大限度地减少狂犬病的发生;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并做好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流通渠道。要认真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加强狂犬病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检查、指导,对不具备疫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保证疫苗质量和暴露者生命安全;出现疫情后,做好狂犬病人死亡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狂犬病人尸体消毒处理;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主动加强与动物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犬肉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辖区犬类交易市场经营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犬只、犬肉的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犬肉进场交易;协助农业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产品和加工制品的检疫和监督;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违章携带、运输犬只事件。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辖区养犬的申请登记,其中农村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备案,报审率必须达到85%以上;负责监督禁养区内严格实行栓养或圈养(栓养犬只绳链不得超过3米。溜犬时犬主人必须用绳链套住犬只,犬主人与犬只的距离必须限制在1米以内)。负责统计并掌握犬只变动情况;负责对检测出阳性带毒犬以及野犬、狂犬、疑似狂犬病家畜等动物进行捕杀;负责处理辖区准养区内违章养犬及违反《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案件;负责辖区狂犬病宣传教育活动;负责配合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养犬户的教育,做到规范养犬,协助做好强制免疫及捕杀狂犬、无主犬等工作;出现疫情后,配合公安、卫生、农业部门做好疫区的卫生消毒、疫点和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三、严格犬只管理措施,规范群众养犬行为
做好犬只管理和犬只免疫是遏制疫情上升的关键,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动群众参与犬只管理,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进一步落实“管、免、灭”措施。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犬只管理,规范群众养犬行为。
四、强化犬只免疫接种,确保犬只免疫效果
对犬只实行免疫接种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动物防疫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免疫接种,采取集中免疫和定点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犬只免疫接种,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所有经免疫的犬只要佩带免疫标志。要严格实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通告到村、责任到人、冷链到底、台账到户、标识到畜;区不漏镇(街道)、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畜(犬)、畜(犬)不漏针),确保城镇犬只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同时要加强免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必须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以确保犬只免疫效果。
五、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狂犬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和缓报。要建立健全动物间、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农业部门应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系统,收集报告动物疫情,定期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普查。
卫生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要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疾病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并对动物伤人情况、狂犬病发病情况、伤口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测。
卫生、农业部门应建立动物疫情和人间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六、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处理救治能力
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对狂犬病高发镇(街道)医护人员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18号),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区各医院预防接种门诊要切实加强狂犬病疫苗管理,确保人用狂犬病疫苗安全有效。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和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
七、广泛宣传防治知识,全面提高防病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广泛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与养犬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正确的养犬方法,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狂犬病暴露后正确处理和治疗伤口的重要性,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动员群众参加各种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社区、农村、学校,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狂犬病防控工作措施。
宣传部门要大力配合公安、农业、卫生等职能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控有关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当地需要,进行突击性和经常性宣传,配合有关部门编辑传播有关防治狂犬病的公益性宣传资料。
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举办狂犬病防控知识讲座,配合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八、加大防治经费投入,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根据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狂犬病疫苗购置、狂犬病防治管理、宣传发动、兽医与卫生等部门人员培训、特困狂犬病人家庭救助、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等。社保部门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狂犬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传染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犬只管理
严格养犬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全面登记,建立犬只档案。
加强犬只免疫工作,确保犬只狂犬病免疫率达到 100%。
规范犬只的饲养行为,对违规养犬、遛犬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做好疫情监测和处置
建立健全狂犬病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对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分析。
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要迅速采取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和处置水平。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3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狂犬病疫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犬只免疫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供应和免疫接种工作,确保犬只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
养犬人要按照规定主动携带犬只到当地兽医站或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二、规范犬只登记管理
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养犬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登记发证,加强对养犬行为的'规范管理。
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做好犬只登记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犬只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三、强化疫情监测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狂犬病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采样送检,确诊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狂犬病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做好暴露后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和药品、器械,为暴露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处置服务。
暴露者要在第一时间到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和疫苗接种,必要时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取得实效。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狂犬病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4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防治意识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狂犬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落实防控措施
加强犬只源头管理。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规范犬只交易市场。严格犬只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加强对犬只交易的监管,禁止未经免疫和检疫的犬只进入市场交易。
加大流浪犬只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流浪犬只捕捉和收容工作,对捕捉的流浪犬只进行免疫、绝育和领养处理。
三、提高诊疗水平
医疗机构要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能力。
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流程,确保暴露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深入社区、学校、农村等重点场所,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希望各单位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鉴于当前狂犬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预防接种、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和犬只检疫工作,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协助做好流浪犬只的捕捉和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加强免疫工作
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定期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估,对免疫不合格的'犬只及时进行补免。
三、强化疫情处置
一旦发生狂犬病疫情,要按照 “早、快、严、小” 的原则,迅速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对狂犬病患者要及时进行救治,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防治措施,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
引导市民文明养犬,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外出时使用犬绳牵引,避免犬只伤人。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狂犬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6
各有关单位: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一旦发病,病死率几乎为 100%。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犬只管理,严格免疫制度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和免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犬只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免疫质量。
未进行免疫的犬只,一律不得饲养。
二、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救治水平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狂犬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狂犬病暴露后的预防处置,确保处置效果。
三、强化监测预警,及时处置疫情
建立健全狂犬病监测体系,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分析。
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
引导公众养成文明养犬的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狂犬病防治工作责任。
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7
各相关部门、单位: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病死率极高。近年来,我市狂犬病发病呈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来抓。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
严格执行养犬登记制度,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和发证。加强对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容和管理,及时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养犬人要对犬只进行拴养或圈养,外出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做好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狂犬病暴露后的预防处置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狂犬病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文明养犬,不随意遗弃犬只,避免被犬只咬伤。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狂犬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狂犬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为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
狂犬病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为 100%。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狂犬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势头。
二、强化犬只免疫和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犬只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对犬只养殖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格执行犬只检疫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登记、未免疫的犬只依法进行处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街头流浪犬只的捕捉和收容。
三、加强狂犬病监测和疫情处置
卫生部门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生狂犬病疫情,要迅速采取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狂犬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处置规范,做好伤口处理、疫苗接种和免疫球蛋白注射等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养犬规定,文明养犬,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狂犬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狂犬病疫情蔓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9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预防接种、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和犬只伤人事件的处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和流浪犬只的捕捉收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犬只免疫,建立免疫屏障
按照 “应免尽免” 的.原则,全面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养犬人应携带犬只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对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只,依法进行处理。
三、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
养犬人应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携犬外出时,应当使用束犬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
四、提高救治水平,做好应急处置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狂犬病的诊断和救治能力。一旦发生狂犬病暴露事件,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伤口处理和预防接种。同时,要做好狂犬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狂犬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导致狂犬病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狂犬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传染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狂犬病防治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卫生、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二、强化犬只管理,控制传染源
严格执行养犬登记制度,加强对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监管。对未经登记、免疫的犬只,一律依法处理。加大对流浪犬只的清理和收容力度,杜绝流浪犬只传播狂犬病。
三、提高预防意识,做好暴露处置
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被犬只咬伤、抓伤,要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伤口处理和预防接种。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狂犬病暴露后的预防处置工作。
四、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处置疫情
建立健全狂犬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和分析。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要迅速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报告和发布工作,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成效
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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