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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09-12 06:23:10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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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了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困难群众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范围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

  (二)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全省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CPI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补贴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下,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依据为当月统计数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省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省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当实际测算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补贴额低于3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月补贴额低于20元时,分别按每月30元、20元标准发放。实际测算补贴标准高于上述底线时,按实际测算标准发放。

  联动机制启动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核拨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月补贴标准按照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补贴计算基数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生。测算方法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总额=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3×同期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一次性直补学生食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发放。

  六、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助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联动程序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每月在国家公布数据反馈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当价格涨幅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发展改革、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通知。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联动机制的中止程序,参照上述启动程序办理。

  八、工作分工

  联动机制的实施由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分工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

  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负责提供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各级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要将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同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统计调查经费保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完善联动机制各项相关工作。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并将执行联动机制的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及时发放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订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关补贴政策、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搞好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意义,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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