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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时间:2020-09-13 08:40:26 通知 我要投稿

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福建省高温补贴通知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2015年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通知

  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内容不能用实物代替

  2016年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5月到9月,共5个月。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8—10元。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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