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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4-08-28 10:37:01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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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

  为深刻吸取“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查找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承诺制度

  1.坚决落实“五不两确保两公示”制度。营运驾驶员在发车前必须向乘客作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现场进行遇险逃生演示,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在2016年9月30日前,全省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安全承诺内容和交通运政、公安交警监督电话,否则不得发车。(由各客运企业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管)

  2. 支持鼓励举报违法驾驶行为。对举报不落实“五不两确保两公示”安全承诺的,查实后每一起奖励100-1000元。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大力提升车辆安全标准配置

  1.“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实时监控设备;营运客车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锤(含2把大型安全锤)、消防设备和两个以上的应急逃生出口;应急逃生出口不足的,应改造密闭玻璃窗或安装“汽车遇险车窗玻璃自爆智能系统”。对未按要求安装的营运客车,2017年1月1日起禁止营运。(由各客运企业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监管)

  2. 逐步淘汰“单开门”大型客车。停止新投入“单开门”大型客车。现有“单开门”大型客车的经营期到期后不得继续经营;经营期未到期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设定期限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严格市场准入

  1.严格规范营运车辆准入登记,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挂靠。公安部门办理营运机动车注册登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严格控制超长客运班线审批。停止新增和到期续延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2018年12月31日前,暂停道路旅客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新开业)和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3.严格控制大型营运客车审批。提高大型营运客车的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手续。新投入营运的客车(不含城市公交车),总座位数不得超过55座。(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4. 依法清查“挂靠”行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存在违规“挂靠”经营行为的,一律注销相关危货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的经营权。(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强化危险品全过程监管

  1.加强危险品运输源头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品生产、经营、销售和储存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四必查”制度,对未落实制度、违规发货和装载危险品的,依法从重惩处。(由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在危险品重点企业的储存仓库、装载发货点、批发点、卸货区等设立视频监控设施,对其产品运输设置电子门,确保整个流通环节得到有效管控。(由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 建立和完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本地登记异地从业。(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负责)

  五、加强路面、重要关口、重要时段的巡查管控

  1.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重点路段实行24小时常态化巡逻执勤,对不严格执行凌晨2时至5时大客车停运制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路面巡查和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公安交警部门要在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统筹规划并科学划定危险品运输车辆禁行、限行区域,对“两客一危”车辆和学生接送车辆逢疑必查,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执法,配合做好检查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完善山区公路、高速公路相关时段和路段禁行、警示等标志标识。充分发挥物联网和“大数据”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中的作用,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水平。(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六、集中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1.2016年9月底前,市州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内干线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全覆盖式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一周内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 2016年12月31日前,逐台清查“两客一危”车辆。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参与营运。(由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 强制清除重大隐患车辆。质监部门要对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进行定期检验,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承压类罐体,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检测不合格的常压类罐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交警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拼装营运车辆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工商部门对存在非法行为的相关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处罚。(由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负责)

  七、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

  1.建立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旅游、教育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行动,对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 将违法违规营运驾驶员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严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 对违法超限、超载、疲劳驾驶、非法委托或承揽旅游包车等行为,一律依法处罚。

  4. 对营运驾驶员饮酒、醉酒、吸毒以及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八、实施严格问责措施

  1.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对道路运输安全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或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州,暂停交通建设投资安排和资金拨付。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2. 强化事前问责和事故追责。对执行落实不力、执行制度不严,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2014〕120号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负总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为主负责高速公路运输安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执法执勤装备、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机制,支持公安交警、道路运输、公路路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