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协议书
借款展期协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借款展期协议书
贷款方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协议为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码 下称原合同)的借款展期偿还协议书。
第二条 展期原因: 。
第三条 原借款金额为 币(大写) 万元,已归还额(大写) 万元,展期金额(大写) 万元。
第四条 原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借款方、贷款方协议展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
第六条 本协议与原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除本协议变动的有关条款外,原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七条 展期借款到期后,借款方应主动归还借款。到期不还,除贷款方、借款方和担保方再有展期协议外,贷款方按逾期贷款向借款方按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第八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方确认对本协议担保展期的借款,负有经济上的连带责任。当借款方不能按协议期限清偿贷款方的款项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借款方或抵押物所有权人)确认,原合同的抵押物继续作为偿还本协议展期借款本息的抵押。当借款方不能按协议期限清偿贷款方的款项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理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九条 本协议经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办妥抵押物的续保险、登记和本协议的公证手续,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履行该协议,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或强制收回贷款。
第十条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借款展期协议的说明
一、 本协议第5条贷款展期期限的确定应依据以下规定:
《贷款通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 本协议第6条展期后贷款利率的确定可依据以下规定:
1. 《贷款通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累计贷款期限够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展期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利息。”
上述两种不同种规定在对展期利率是否溯及至该笔借款发生之日的问题上有相互矛盾之处。虽《贷款通则(草案)》现未生效实施,但基于有利于贵行利益的考虑,我们在起草本协议时采取了前一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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