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
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 1
甲 方:谢士X(谢宝X),男,36岁,XXXXXX村人。
乙 方:秦浩X(秦X),男,22岁,XXXXX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 2
**年7月18日20时45分许,XX驾驶川AXXXX号车在石胜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由XXX驾驶的川AXXXXX号车相挂发生事故,致川AXXXX车驾驶人XX及车上乘员XX、XX、XX、XX五人受伤和两车车损。XX驾车在与川AXXXX号车相挂后,川AXXXXX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行将停靠在路边的川XXXXX号摩托车和行人XX、XXX撞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应该计算的损失有:
1、川AXXXX车维修费17232元;
2、川AXXXXX车维修费4080元;
3、川ZXXXX摩托车维修费850元;
4、XX的损失:846.6元(治疗费440.6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5、XXX的损失:3245.4元(治疗费2457.4元、误工费58元×11天=638元、护理费30元×5天=150元);
6、XX的损失:5197.4元(治疗费4143.4元、误工费58元×13天=754元、护理费30元×6天=180元、营养费10元×6天=6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元×6天=60元);
7、XX的损失:541元(治疗费135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8、XXX的损失:551.3元(治疗费145.3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9、XX的损失:425元;10、XXX的损失:346.9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3315.6元。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并由当事各方协商,川AXXXX号车驾驶员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X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案协议内容如下:
一、XX共承担19202.7元,即:
1、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川ZXXXX号摩托车维修费和行人XX、XXX的损失共1621.9元;
2、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号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XXXX号车和川AX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90%,计15580.8元,两部份共计17580.8元;
二、XXX共承担14112.9元,即:
1、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8XXXX号和川A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10%,计1731.2元,两部份共计3731.2元;
2、在交强险医疗和伤残限额内承担XX、XX、XX、XX、XX五人的损失10381.7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最终赔偿协议,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今后各方不再找公安机关另行处理和不向有关部门上诉。
川AXXXX车方:
川AXXXX车方:
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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