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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入股协议书

时间:2022-10-05 21:28:1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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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入股协议书

  非专利技术入股协议书【1】

非专利技术入股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以含油轴承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等

  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入股台州日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日屹公司或公司)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注册资本享有股权拾万元所拥有的法定权力,并享有月薪10000 元人民币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一切

  福利待遇。

  乙方取得8.5%的股份。

  每月20号领取工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乙方的工资)

  2、乙方担任公司的技术工程一职,负责公司含油轴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技术指导工作。

  保证产品合格率达98%以上,并符合客户要求。

  3、乙方保证其对入股的技术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在这些技术投入甲方后不会产生侵权纠纷,否则由乙方承担全责。

  乙方同时保证其入股技术及技术背景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4、乙方(包括乙方的

  直系亲属,下同)在公司期间和离开公司后 5 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不得带公司技术及客户资料转入同行,违者按甲方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乙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

  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乙方为公司利益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受此限。

  在职期间不得与客户、供应商有任何经济往来,违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追究法律责任。

  6、乙方

  技术入股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

  其技术由公司享有所有权,乙方应在半年后办理权力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传授技术决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7、乙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权力,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安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

  第二条:甲方权力与义务

  1、甲方每年定期向乙方公布一次财务账目,并应乙方要求,可随时提供财务账目查看。

  甲方遵照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

  乙方拥有原始所占有的股份,第三年所产生的100%利润按股分红。

  2、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需要追加投资或者因经营发生亏损需要弥补亏损的,由甲方承担出资。

  第三条:

  协议解除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经营。

  2、双方有一方违约而致使对方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

  3、乙方技术达不到同行业技术标准的。

  4、甲方违约未按协议兑现承若的乙方可要求解出合约,所有对乙方的约束将对乙方无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

  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另一方可同时

  解除合同。

  若乙方未得到甲方的同意而擅自退出,或者不提供技术支持,则视为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负责赔偿甲的损失;如果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30万人民币另将乙方所占的股份赔偿乙方。

  第三条:其他

  1、本协议签订后,由于甲乙双方不方便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现以

  合同协议的形式签定,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的股权有相同的法律效益;由于合同所有条款都是双方协商所定(甲方清楚乙方的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能力,所以甲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该合同的合法性)。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签订

  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公司章程》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同生效,《公司章程》约定不同于本协议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同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所有股东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代表: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非专利技术入股协议书【2】

  非专利技术如何投资入股

  关于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

  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像商标、专利一样具有有公示性,也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受到法律保护而容易操作,因此要确定非专利技术是否出资到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现实中也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所以,操作中必须十分重视以下问题:

  最常见问题

  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到位问题,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人股,该非专利技术已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且也是股东合意,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出资釗位,但仕木投人生产的情况卜,难以显示该非专利技术的财产性。

  如设立公司股权中含有非专利技术,在公司整体转让时,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亦一并转让?转让的价款如何构成?该非专利技术持有人可否另行成立公司。

  如设立公司股权中含有非专利技术,发生清算时,有剩余财产时,如何进行分配,是否向非专利技术持有人进行分配,或其得到分配后是否有权继续以非专利技术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入股。

  思考延伸

  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的标准

  据对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应有以下几个标准:

  1、是否依法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移交公司;

  3、技术资料是否移交给公司并为公司实际使用;

  4、其他股东是否提出过异议。

  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在偿还完毕公司对外所有负债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应当向该股东进行分配?

  (1)公司清算时按照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至于非专利技术,从股东出资到位之日起就已经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同丧失了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对于公司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公司股东协商处理,可以作价卖给第三方或者任何一方股东,所得款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不能将投资入股的非专利技术强行退回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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