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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夫妻双方所签订生育协议有效吗?
【案例】小黄和小张于2002年结婚。
婚后小张一直忙于事业,无心怀孕生子。
急于抱孙子的公婆总是催促小两口生育也无济于事。
小黄为了让母亲放心便与小张签署了一纸生育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必须为丈夫生儿育女,生儿生女都一样。
但是签了协议后的小张仍然没有生小孩的打算。
2006年5月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履行生育协议上的义务。
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的法定权利。
且该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可以为当事人的约定所排出。
因此,法院认定该生育协议无效。
2、劳动合同约定“不结婚、不生育”是否有效?
李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
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李女士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
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公司约定李女士3年内不得结婚、生育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员工遇到以上情况,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的不利法律后果。
3、约定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再生育,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案情介绍:2008年吴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时两人约定,由吴某抚养2岁的孩子小倩,为了将来对小倩好,李某特别要求吴某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当时的吴某为了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一口答应了李某的要求,并且把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约定写进了离婚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如果再生育,将支付李某10万元违约金。
2010年,离婚两年后的吴某结识了比自己小十岁的徐香,2011年徐香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徐香是头婚,没有孩子,婚后一直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
可吴某碍于与前妻李某的约定,始终不同意徐香怀孕。
2012年初,徐香怀孕了,年底生下了一个男孩。
吴某看着新出生的儿子,与前妻的约定早就抛到了脑后。
2013年初,在得知吴某又生育了一子后,没有再婚的李某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同时起诉吴某要求变更小倩的抚养权。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禁止生育的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禁止生育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还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也就是说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上有优先权,法院判决时会优先考虑。
本案中,吴某与李某就吴某离婚后不再生育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吴某现任妻子徐香的合法权益,该约定是无效的。
当然,李某也就不能基于此条款要求吴某赔偿其违约金。
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吴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问题。
由于李某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其他子女,而吴某生育了其他子女,故法院在抚养权纠纷上采纳了李某的意见,最终判决小倩由李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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