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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协议书

时间:2024-06-29 11:41:5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用电协议书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电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用电协议书15篇

用电协议书1

  新欣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的要求,以及新欣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条例,以供乙方用电时遵守执行。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制定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2、甲方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回检查,若发现违章、隐患作业及时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及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力者有权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现场施工用电制度及国家相关临时用电规定。乙方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全国统一颁发的有效地电工操作证作业), 现场作业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乙方在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的同时需如实申报用电负荷量,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用电作业。

  3、乙方在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乙方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如需增加负荷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

  5、若乙方借用甲方设备、线缆时,需保证完好并需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

  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允许埋地敷设,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管道、阀门上。

  3、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悬挂安全标识。配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米,箱内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安装牢固,导线接头包扎严密,绝缘良好,电源线进箱处做固定。箱内分路应标注明确。箱门内侧应标有单线系统图,箱内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应摆放整齐, 周围不能有杂物。

  4、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并选用电流动作型,漏电动作电源部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定期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灵敏性检验。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四个一”规定。

  5、在使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地保护,使用不小于6m㎡黄绿线且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6、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为两眼插头。插座应使用专用地拖,应安装在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

  7、不许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自或让无资质的人员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电动工具。

  8、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或移动用电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操作。

  9、雷雨天应将临时用电设备停用,在施工作业区人行走,不要用手触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10、发现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发现电线断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拣。派人看守,不让人、车靠近,特别是高压导线断落在地上时,应远离其8米范围以外。通知电工或供电部门处理。

  11、焊接机械安全标准

  11.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11.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11.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11.4 焊接机械的外壳必须良好接地,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12、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

  12.1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2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12.3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12.4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12.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13、临时照明器的安全标准

  13.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照明器;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3.2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3.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3.3.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3.3.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13.3.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13.4.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13.5.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4、以上条例未尽事宜按甲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定执行。

  四、应急处置触电事故

  电流对人体的损伤主要是电热所致的灼伤和强烈的肌肉痉挛,这会影响到呼吸中枢及心脏,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严重电击伤可致残,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将其上衣和裤带放松,观察触电者有无呼吸,摸一摸颈动脉有无搏动。

  3、施行急救。若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时,应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另要及时打电话呼叫救护车。

  4、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施救。

  五、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划定协议

  1、甲方职权范围

  甲方只负责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电源进线侧以上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乙方职权范围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甲方供电出口以下的(包括电源电缆线)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事故责任

  3.1由于乙方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2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的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用电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平安检查和指导。

  2、负责供应施工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平安标准的二级支配电箱。并对乙方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乙方供应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依据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觉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需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状况。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平安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供应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需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乙方在使用手持电开工具时必需使用平安牢靠合格的手提箱,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小插板。电源线必需选用无接头、无破损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4、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需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全部用电设备都必需接疼惜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5、乙方人员不得任凭乱接乱拉电源及其它担忧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需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三、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乙方在甲方现场施工期间必需遵守现场劳动纪律,听从甲方的平安文明施工规范。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马上生效,各保存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用电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促进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贯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工区长及工区各科室的管理、领导和教育。

  第三条 乙方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工程施工现场的.用电特点及施工作业的特殊情况,督促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操作,保证施工安全。

  第四条 乙方在施工用电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进行作业。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为电工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中的劳动保护。

  第六条 乙方在施工用电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电工的安排。

  第七条 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和个人安全。

  第八条 乙方应自发地对施工现场用电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保养、检修和整理,甲乙双方应督促电工作业人员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不得疲劳作业。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接到甲方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没有及时整改,或因乙方作业人员作业不合格及疲劳作业造成的任何伤害事故,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十条 乙方有权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发现的有关安全隐患向甲方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甲方及时采取措施,如对所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一旦发生任何伤害事故,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要在乙方进场作业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用电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甲方要定时和不定时的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用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及项目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 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

  工程名称: 沙河南一村租赁房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等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审核乙方临时用电申请,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乙方编制的临时用电方案;并建立健全临时用电档案。

  3.提供施工电源,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按规定收缴乙方用电费用。

  4.对乙方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将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盖红章)等进行归档,并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特各作业人员有权予以清退。5.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对临时用电值班电工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对乙方进行书面安全用电交底。

  6.对乙方进场的电气设备(如开关箱、移动箱、电焊机、灯具等)、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采取取样封存对比,以确保所有进行电气设备、材料合格、有效。

  7.对乙方负责施工安装的临时用电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8.对乙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含施工区、生活区等用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责成乙方予以及时、全面、彻底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严重用电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使用、切断电源。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甲方临时用电相关规定,服从甲方安全用电管理。并对所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甲方指定配电箱、专用开关接线用电,不得随意改动和使用甲方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3.配备临时用电管理人员,设专职值班电工。值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记录。

  4.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建立健全临时用电档案资料。5.临时用电设备、器材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并正确安装使用;使用中加强用电检查和维护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确保管辖区域内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达标。

  6.对所属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杜绝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用电。

  7.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临时用电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处理

  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触电事故,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触电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触电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4.乙方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触电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补充条款: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

  2、等高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

  3、施工现场及楼内禁止大小便。

  4、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发现私自动用火源和电焊未开动火证的将重罚,并清除现场200-500元。

  5、对不服从管理批评和教育的,不在此工地使用给与清除并罚款500-1000元。

  6、对无理取闹喝酒闹事的清除工地并罚款1000-20xx元。

  7、不是机械操作手禁止动用与自己无关的机械,出现事故自行负责。

  8、未经允许非电工严禁私自接电。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退场之日止。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6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项目部 工程名称:富平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基建用电

  工程地点:

  起止时间:从乙方进场至分包工程结束。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协议双方须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协调乙方将电引入施工现场,对乙方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若发现违章、隐患作业及时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及时整改。

  2、遇到需要停电的紧急情况,甲方应在停电之前及时通知乙方。

  3、制定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制度,进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二、乙方职责

  1、各配电箱位置设立合理便于使用,各开关插座安全可靠,并按标准配备持有上岗证的专业电工。

  2、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及相关用电标准。

  3、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制定专门人员联系供用电、停电事宜。须严格遵守现场施工用电制度、规定及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4、乙方人员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及其它不安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5、乙方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的手提箱,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小插板。电源线必须选用无接头、无破损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6、现场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封闭式碘钨灯,严禁使用开口式碘钨灯;在特殊场所需使用手把灯,必须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7、在使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8、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并选用电流动作型,漏电动作电源部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潮湿及手持工具末级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 ma。配电箱内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安装牢固,导线接头包扎严密,绝缘良好,电源线进箱处做固定。箱内分路应标注明确。箱门内侧应标有单线系统,箱内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周围不能有杂物。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0、发生有碍整体系统安全的隐患或问题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需要甲方提供电源停电配合的,提前向供电部门申请,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因触电事故急救需要除外)。

  11、因一方违反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所引发电气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按陕西省有关用电规范、规定执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负 责 人:负 责 人:

  日期:_____年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____

用电协议书7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证可靠的供电和电网的安全,协议如下:

  一、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分界点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用电技术操作规程、用电制度、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用电方指派的专职电工的行为代表乙方行为,电气专职人员必须持高压入网证上岗,严禁无证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操作作业,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3、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4、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5、用电方必须对用电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电防护用品。

  6、用电方专职电工必须配合好甲方对用电系统的维护、检查工作,不得推诿。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对用电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电气设备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责任。

  2、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导致电网不安全运行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用户产权的线路发生任何事故,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四、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月1日止。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

  供电方:(签章)

  地址:

  用电方:(签章)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8

  甲方:****************务楼工程项目部

  乙方:(电梯安装施工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精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合理安全用电,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用电规范》即〔JGJ46-20xx〕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即(JGJ59-20xx)规范以及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以及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和本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经双方确认达成如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协议书》。

  此“协议书”只适用于中铁六局集团铁路路网性行车乘务楼工程项目。

  一、目标

  1. 触电伤亡事故为零;

  2. 杜绝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 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要求;

  二、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连接点;

  2.制定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和下发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检查和定期检查进行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并对违规现象进行罚款;

  4.掌握施工现场的用电情况,做好各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用电的协调工作;

  5.对违章用电和违章操作人员进行处理。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和满足施工现场施工需要并结合本项目的难易程度配备合格的临电电工。

  2.乙方每日安排电工巡视检查,保证用电设备必须做好保护接零、重复接地等处于完好状态。保护零线必须为黄绿双色线,严禁使用老化及破损线和非橡套缆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措、定时间进行解决或整改。

  3.乙方负责对临电维护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和安全技术知识的陪训和教育,并且监督临电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持证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和国家北京市以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确保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5.乙方单位在进场时的所有临电器材必须经过甲方检查、验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并提供相应的`临电器材合格证。

  6.施工现场所有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气设备、设施,施工照明等在使用操作时必须由合格的电工来操作,严禁非电工进行操作。电工人员应在操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7.甲方的配电箱、电缆线、照明灯、开关、用电标识、运输机械、施工完成的作业面等,乙方施工时应注意成品保护,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必须本着节约用电的原则力争节约用电,用电设备停用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生活区宿舍内应做到人走灯灭。

  9.乙方的维护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电工的人数必须满足施工的需要,且每班不得少与两名电工并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操作。

  10.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内装置必须完好无损、装备端正、牢固可靠。

  11.搬迁或移动配电箱或用电设备时必须经电工断电处理后方可进行。对临时用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由电工人员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人员报告和解决。

  12.配电箱应放置平稳牢固,严禁倒放或平放,配电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严禁在配电箱防护栏2m内堆放建筑材料及杂物,室外配电箱必须做好防雨、防咂、措施。

  13.用电设备必须由三级、开关箱供电,所有固定式的用电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严禁一闸多用,电箱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m。三级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二级配电箱漏电接出。

  14.三级配电开关箱380V、220V必须分开,专箱专用,严禁混用。

  15.施工现场必须达到三级配电,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16.二级箱、三级箱、开关箱漏电开关额定值与动作整定值应逐级匹配。

  17.二级配电箱于三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手持电动工具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5m。

  18.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严禁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严禁违章用电和非电工操作。电气操作人员必须经常学习关于电气方面的知识、电气操作规程,把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关,确保施工的安全用电。

  19.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保护。所使用的保护线必须为双色(黄绿色)机械设备的保护线应应引至外边,并且应压接紧固。

  20.导线上严禁搭、挂、压其他物体,不得把电源线直接绑在金属物体上或脚手架上,更不能把电源线泡在水里或拖地使用,应用绝缘S钩挂设或绝缘导线绑扎固定,高度不能低于2.4m。不能挂设的导线(电焊机一次线、其它设备导线等)必须穿绝缘管加以保护。

  21.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摇测经摇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摇测后的数据必须报总包安质部进行备案。,

  22.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御灯具,碘钨灯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应做好接零保护,金属支架杆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碘钨灯的高度室外应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4m。

  23.施工现场内应使用II、III类手持工具。I类电动工具应淘汰。

  24.宿舍内、地下室、特别潮湿的场所应使用低压照明灯具,应使用36V或36V以下的照明,行灯的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源线,不得使用塑胶线。低压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器安装要求。

  25.现场供电电缆应严格执行电缆敷设规定要求。进出建筑物或沿墙水平敷设时线路必须加以保护,并应挂好标识。

  26.乙方的电气负责人必须对维护电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本单位的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7.本现场的供电方式应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

  28.电表、二级箱及以下的配电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29.电焊机必须配备电焊机专用箱,电焊机一、二次侧应加防护罩,电焊机一次线不应大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

  四、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此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施工完成后终止。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9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人身触电事故。依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一条责任划分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二条双方义务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协议书10

  供水电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水电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施工生活区需要向甲方借用水源、电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协议双方须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单价

  由于乙方属于特种用水及甲方定额用水情况,水单价:7.20(元/吨)。鉴于甲方总表是分时电表及损耗情况,电单价:1.50(元/度)。

  2、预付款及结算方式

  乙方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即向甲方交纳水电预付款20xx元(两仟元)。水电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30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月双方共同确认的水表、电表的实际发生量,乙方根据当月实际用水量及用电量按实结账,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月份的.水、电费用收据。

  3、乙方保证水电仅用于生活方面需要,不得随意改变水电用途,由此导致的用电事故及超额损耗,乙方负责。

  4、乙方应遵守国家节能政策,节水节电,由于乙方用水用电不当导致的损耗、火灾、触电等事故,乙方负责。

  5、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乙方施工完毕,支付完水电费用,甲方中断水电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协议书11

  甲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

  乙方:东风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xx〕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12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根据乙方建设需要,甲方为了支持电信事业的发展,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基站所在地:

  二、基站用电期限:自20__年元月1号起至设备拆除为止。

  三、用电方每年需交付伍仟圆整(5000元整)人民币为设备用电电费,供电方需要向用电方提供相应票据。

  四、用电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供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于20__年1月1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用电协议书13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提出用电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供电。为了明确供用双方责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遵守港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供应用电设备为2台电焊机。

  2、电源由铁路边配电箱直接提供,本着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的规定,乙方如有改变用电容量,应提前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接入使用,否则以违章用电处理,甲方单方有权中止供电。

  3、甲乙双方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甲方以配电箱进线为界,乙方自配电箱出线后,应自行负责维修保养,确保用电安全。对乙方责任范围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4、严禁私自迁移、更改容量和擅自违章转让电能对外供电,若造成甲方用电设备的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5、用电量以计量电表抄度为准,双方确认后计量结算。电表的原始计量度数由双方确认后为准。电价和计量均按甲方对外统一每度 元收费计算,电费每月底结算一次,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期限交付电费,如果逾期不交,

  甲方有权停止供电。今后电业局电价有变化,则甲方的'电价也随之调整。

  6、乙方用电前向甲方缴纳用电抵押金500元,协议终止后返回。

  7、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用电协议书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使用和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乙方安全、合理、有序地用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办理用电申请

  乙电方要写出用电申请(其中包括电压等级、容量和用电地址),经甲方办公室和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机动处负责安排专业电气人员根椐情况在合适的地方进行对接操作。

  二、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其产权分界点在用户计量表计处,即: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用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自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乙方的供电设备。

  3、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负责管理、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乙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2、乙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3、乙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4、乙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 8

  米 ,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5、乙方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

  6、乙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或砍伐。

  7、乙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乙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甲方电工处理。

  四、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直接中止供电。

  2、甲方应对乙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乙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号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乙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乙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乙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五、用电计量

  1、乙方应按要求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需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为合格后方可使用。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应支付检定费用。

  六、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当期电费, 单价为1元/KWH。

  2、甲方每月20日抄表,当月25日到次月10日向用户收取电费。用户拒付电费或逾期不交清电费者甲方直接中止供电,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缴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金,

  电费违约金按每日2%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缴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并按法律程序追收电费、电费滞纳金。

  4、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每发现一次按最高用电设施负荷量的10倍进行处罚。

  七、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协议书15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无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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