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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谅解协议书
盗窃谅解协议书
甲方:(伤者) 身份证号码: 甲方监护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监护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被乙方伤害一案的有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其中乙方支付给甲方 元整。
二、 以上款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为乙 方出具收条。
三、 乙方对于造成甲方受伤的行为深表悔恨和歉意,甲方对乙方也表示谅解, 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甲方承诺放弃追究乙方 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
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由于事发后乙方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多次到医院看望受伤者,且
乙方年龄还小,甲方也愿意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乙方 的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给乙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甲方的医疗、生活、工作等一切
问题与乙方再无关联,双方脱离本案关系。
四、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各方以及办案司法机关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 按指印后即生效。 甲方(当事人): 甲方监护人代理人: 乙方(当事人): 乙方监护人代理人: 年 月 日篇四:赔偿刑事谅解协议书 赔偿刑事谅解协议书
甲方(致害人):牛xx,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xx
市河顺镇官庄村二区xxx号,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代理人:张x,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致害人妻子。
乙方(受害人):谢xx,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
阎口村1号,在郏县天润饮料厂做会计,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代理人:谢x,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父。
2012年5月19牛xx来平找工作,两天没找着工作,因没钱已两顿没吃饭了。第三天中午大
约一点肚子饿得非常难受,就在这时看见去宝丰路南的受害人独自一人往前走,周围没人,
路边都是麦地,就想抢她的钱。当牛抢谢xx左手上的塑料袋之前,牛先拉住谢的右手不让反
抗,结果提醒了谢致谢死死抓住包不放,当牛在后用胳膊控制谢不让她扭头时,右手无名指
和中指被谢用嘴死死的咬住不放,咬的牛疼痛难忍,鲜血直流。牛为了把两手指拽出来,不
得不把谢摁倒在地,本能地使劲拽出两个指头。结果造成谢两颗牙齿一颗脱落一颗松动,虽
鉴定轻伤,但不是牛故意为了抢夺财物致谢受伤害。牛在抢夺谢财物的过程中,谢始终在反
抗,先是用伞打牛,伞被打坏,后是用嘴咬牛,牛的两个指头现仍有被咬伤的痕迹,大约两
公分。牛始终没有还手打谢,谢也承认牛没有打她。事后,谢自认不是其死死咬伤牛的两个
指头,自己也不会受伤。甲乙双方为了及早从该案中解脱,经友好协商,受害人谢佳星愿意
谅解致害人牛鹏飞的过错,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x万元整(¥x0000元),此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赔偿费用,并
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支付;
二、 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 乙方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对甲方按抢夺罪处罚;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方刑事责任,乙
方请求司法机关从轻 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四、 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履行了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甲方以及司法机关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 本协议自甲方支付乙方全额赔偿款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甲方律师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五: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赔 偿 协 议 书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14年3月 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
五被拘留在汶上县看守所,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
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 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
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
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
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一四年四月 日 二o一四年四月 日 刑 事 谅 解 书
2014年3月 日,赵五与 因琐事发生纠纷,对 的身体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
为轻伤,现赵五被羁押在汶上县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赵五的家人李四非常重视,主动与我联系道歉,并积极与我协商后续赔偿事
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由李四代赵五一次性赔偿人民币 元
整。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
金等所有损失.
在协商过程中,我考虑到双方此前并无矛盾,冲突发生也有偶然性,伤害发生后,赵五被拘
留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家属又能主动赔偿我方损失,我们也希望这事能妥善解决。因此,
我同意对赵五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五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
会,免于追究 的刑事责任。 此致!
汶上县公安局
受害人:
20xx月 日 收 据 今收到 交来一次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
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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