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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心得简短
我们心里有一些收获后,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培养我们思考的习惯。一起来学习心得体会是如何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保心得简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保心得简短1
4月24日,历经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表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环境保护工作迎来了新的春天。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原法进行了较大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有创新,二是基础手段有加强,三是监管模式有转型,四是监管手段出硬招,五是监督参与显民主,六是法律责任求严厉。本人通过学习,浅谈自己的感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了勇于担当的精神,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公民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并对决策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解决了原《环境保护法》存在的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等问题,实现了权责匹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此次修法弥补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虚化的弊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片面注重管理权力,忽略责任履行和追究,对上下级政府之间责任划分和监督考核机制规定笼统,必然导致地方政府责任虚化,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因此,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确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理念,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环境行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从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到政府环保履职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辞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权责边界,推进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结构。此次修法扭转了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措施弱化的局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进一步严格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责任。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执法方法太少、手段单一、权力偏弱,监管和执法力度有限,导致监督管理职能往往难以有效履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环境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有利于树立环保部门执法权威,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通过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布违法“黑名单”等制度,使环保部门拥有更多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期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此次修法根治了过去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软化的痼疾。原《环境保护法》中尽管有80%的法律条款针对企业,但是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严密、手段不强硬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堪忧。加大处罚力度,让污染者切实承担环境污染成本,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企业生产和发展的权利需要保护,但治理污染的责任也决不能偏废。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责任,是今后一段时期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暗管渗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将污染责任一追到底。
此次修法改变了社会公众参与环保要求泛化的状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公众更多的参与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但过去对公众等第三方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缺乏充分保障,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举报人保护专门作出规定,并强调了公众保护环境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局面。权责对等,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主体的作用。环境保护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必须明晰全社会的权利和责任,营造统筹推进的大格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构筑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良好契机。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毋庸置疑,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法律责任不严厉。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让《环境保护法》长出了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其一,对4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亦可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将对推卸责任的企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其二,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即对于那些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环境监管机关的相关领导,责令其引咎辞职,从而通过与其政治前途挂钩的做法促使其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其三,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即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之日起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地方实际设定罚款的数额,可见罚款上不封顶。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环保心得简短2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4月x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法律意识,公司下发了新《环境保护法》培训学习活动方案,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保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保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作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保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新《环保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既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
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
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作为在生产一线的生产人员更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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