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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
[摘 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或职务负责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来自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来源于法律、党纪、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及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则根据其在行政机关的岗位、职务和分工来确定。
[关键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确定
一、引言
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胶囊里的秘密》:
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是全国有名的胶囊之乡,有几十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年产胶囊一千亿粒左右,约占全国药用胶囊产量的三分之一。
在长达8个月的暗访中,记者发现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和江西弋阳龟峰明胶公司,用工业废料“蓝矾皮”生产的明胶,通过隐秘的销售链条,流入儒岙镇部分胶囊厂生产药用胶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规定,药用胶囊以及使用的明胶原料,铬含量不得超过2mg/kg。
记者在儒岙镇华星、卓康两家胶囊厂,分别对“蓝矾皮”生产的明胶和药用胶囊取样,送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经过检测,这两家厂明胶的铬含量分别超标30多倍和50多倍,药用胶囊的铬含量分别超标20多倍和40多倍。
记者又在北京、江西、吉林、青海等地,对药店销售的一些胶囊药品买样送检。
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9家药厂生产的13个批次的药品所用胶囊的铬含量超标,其中超标最多的达90多倍。
铬超标胶囊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查处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行为人的同时,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也开始查处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
2012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部分省级检察院查处铬超标胶囊事件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
所谓的渎职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一类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无论是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舞弊,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具体到某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具有某项职责才有可能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舞弊,换言之,不具有某项职责,就不可能追究其有关该项职责的责任。
因此,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如何确定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本文则专门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主要是具体职责如何确定。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概念
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职能最复杂、规模最大、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的国家机关。
具体是指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及特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或职务负责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
职权是国家权力所在;而职守则是国家对被赋予国家权力者义务的要求。
在言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舞弊时,一般将职守理解为职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是指岗位或职务的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特征:1.法定性。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2.强制性。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强制性的责任。
3.排他性。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员来行使,不能由其他人随意行使。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确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来自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来源于法律、党纪、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则根据其在行政机关的岗位、职务和分工来确定。
(一)行政机关职责来源的形式
1.法律
规定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协管部门,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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