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人物专访新闻稿
在如今这个年代,新闻稿与我们不再陌生,新闻稿是客观事实的报道。事实是新闻之源,不是事实的新闻就不能被称之为新闻,也不能将事件的真相呈现给受众,毫无意义。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新闻稿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人物专访新闻稿,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物专访新闻稿1
经过三个月的实习经历,让我亲身体会到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艰辛,也让我对新闻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实习不仅增长了我的社会阅历,拓宽了我的社会实践面,也提高了我的新闻采编能力。
我曾在学校的大学生记者团当过记者,抱着满腔热血进到实习单位,我渴望能够在这段时间里最大可能的学到最多的知识。自己在工作中准备了一个记事本,对于刚刚才开始实习的我来说,采访中的记录是很重要的。这次实习我不仅参与了采访的实际过程和写作,也开拓了视野,见识社会各界人士工作言谈。作为地方电台,报道的内容仅为当地的社会经济服务,作为政府和民众的传声筒。我们的记者就站在本地居民的角度上选择与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来报道。对于同一个事件,怎样抓住事件的关键,简明扼要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良好的文字能力是首要的。而新闻稿的写作必须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必须交代起因、过程、结果。新闻业务能力方面,为优秀的新闻报道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好的新闻题材,好的采访技巧,好的写作手法。例如采写会议新闻的主要流程是:告知采访内容--参加会议--拍摄会议画面--写新闻稿--后期制作--局长审核,通过后才能播出。还有采访人物,访前准备和采访计划是一个采访进行前不能不重视的部分。无论是哪个记者前辈,在出访前必定会通过各种手段了解采访对象,只有这样,我们和采访对象才会有更多的交流,也才有可能挖到独家和更深层次的报道。短短的一条新闻却要花费如此多的时间,每个成功都来之不易。另外,在报道中,领导的名字不能有差错,否则就可能弄出颠倒主次的笑话。
通过实习我总结了以下几条经验,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我能领悟这些经验,将会使我受益匪浅。
第一,作为一个新闻人,应该擅长主动和别人交流打交道。
第二,工作时一定要一丝不苟,认真仔细。对待每一条新闻审稿一定要小心谨慎,要确定写好了才能交给主任审。
第三,日常工作都会比较繁琐,枯燥,在工作岗位上一定要勤于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虚心的向人学习,细心观察身边的事物,及时的与他人沟通。主任在这方面帮了我很大的忙,他指导我在思考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自己也能够学到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新闻稿件写法技能。
第四,善于观察。敏锐的观察力,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新闻要有时效性,作为新闻人就应时时刻刻留意身边发生地一切事物,洞察一切有新闻点的讯息,这样才能及时挖掘新闻素材,透过现象抓本质,写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新闻稿件。
第五,摆好心态非常重要。记者的职业特点使他上可以接触贤达名流,下可以结交平民百姓。所以,记者不但要有一种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还要对自己有个清醒的认识。
实习中也破除了电视台的神秘感,使我熟悉了新闻采编制作的一系列过程,使我了解到新闻记者编辑的工作性质和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应具有的素质。另外,此次实习,我深深体会到了积累知识的重要性。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知道的少,掌握的知识涉及面也特别的窄。
我也深知,专业不对口存在着很大的弱势,但是我抓住三个月实习的机会,认真查看新闻采访写作的相关资料,阅读前辈们的新闻稿件,琢磨林局的文章改法,认真记录领导教我的学习经验。每个领导都有几句对我影响很深的教导。
主任:教我新闻要懂得找新闻眼,要在新闻中发现亮点、找准切入点,避免文章平铺直叙。口播是对整篇文章的高度概括,适当留点悬念吸引观众留意。提炼语句很重要,有时几句话可以用一句概括就要概括,避免文章啰嗦,文章逻辑性很重要,不然就很难一气呵成。在采访别人时,注意语气和言辞上的用法,做到衔接自然得当。
马大姐:告诉我写文章要交代清楚背景,采访一个人物,不能泛泛而谈,要抓住他的一个最特殊的角色进行报道,这样新闻才有价值。
林局:说新闻是现在进行时,注意时态的用法,记者采访的镜头是正在发生的事情,注意“了”这个字眼的用法。记者要跟随采访者的镜头走路,实地体验,站在观众的角度问问题,新闻是给别人看的,拍摄的镜头和语言要有表现力。写会议新闻时不是任何会议都是一个模版和框架,有时要从社会新闻角度出发。新闻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信息不对称都会影响整篇文章的质量和真实性。
通过三个月的实习,我渐渐学会了这些方面的能力: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现场及镜头前采访报道能力,社会调查和社会活动能力及广播电视节日策划、评论和分析的能力;具备一定的调节和应变能力。
人物专访新闻稿2
部分新闻工作者认为,这样做是典型的丧失职业操守,是一种非常不专业的表现。记者应当对自己的作品负责,怎么能让采访对象审核把关呢?如果这样,记者岂不成了采访对象的传声筒?但是,也有新闻工作者认为,记者主动将自己采写的稿件交给采访对象审查,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做不仅可以做到准确无误,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和采访对象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从而使今后的采访报道得到其支持。
部分学者认为,记者是否应该让自己的采访对象审查稿件,完全是相互约定的问题,如果事先有承诺,那么,记者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主动向采访对象提供有关稿件。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记者可以将关于采访对象的部分交给采访对象审查,但不应该将完整的件都交给采访对象,因为那样做有可能会导致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变成不必要的审查纠纷。
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是一种合同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以及新闻采访报道的执业准则。透过这些事件可以看出,我国新闻工作者没有全面树立新闻采访合同的意识,部分新闻工作者在批评新华社记者采访报道行为的时候,似乎不了解新闻采访报道的合同性质,认为新闻采访报道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合同行为,因此,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必须自己对稿件负责而不应该征求采访对象的意见。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由于采访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因此,记者不仅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而且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撰写的稿件交给对方审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可以设想,如果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没有主动征求采访对象的意见,撰写的稿件也没有经过采访对象认可,而只是把采访对象作为一个幌子,打着新闻采访报道的旗号自说自话,那么,这样的新闻采访报道不会真实客观。
采访报道既然是一种合同,而不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那么,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事先向采访对象发出要约,只有当采访对象同意接受采访的'时候才能进行采访报道,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信息。
部分记者采取偷拍或者暗中访问的方式获取信息,这样的信息在未经新闻事件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信息,不能作为新闻报道的材料使用。即使采用偷拍或者暗中采访的方式获取信息,也应该在事后征得新闻事件当事人同意,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新闻事件当事人并不愿意接受采访,如果记者将自己采访获得的信息交给新闻事件当事人,那么,新闻事件当事人很可能会采取彻底删除或者屏蔽的方式加以处理,这对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极为不利。正因为如此,各国逐渐完善了新闻采访的要约制度,对于公众可以采取不经许可采访的方式。因为这样做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或者管道澄清事实真相,从而实现信息的平衡。换句话说,在新闻采访合同的要约阶段,坚持公开要约基本原则,但是,对公众人物可以例外。
第二,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如果采访对象提出审查稿件的要求,那么,记者应当审时度势作出判断。如果认为自己的稿件具有对采访对象不利的内容,采访对象审查稿件有可能会导致稿件的倾向性发生改变,那么,应当拒绝这样的要求,采访合同就不成立。
笔者曾经接受海外一家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记者提出采访请求的时候,笔者要求对新闻稿件进行审查,要求其采写的英文稿件必须经过审查之后才能公开发表,否则,拒绝接受采访。这位记者在中国大陆采访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要求,因此,拒绝提供涉及笔者谈话内容的有关新闻稿件。笔者自然而然地拒绝了其采访的要求。此后,这家新闻媒体的主管亲自致函笔者表示歉意,认为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一种缺乏专业精神的表现,他代表这家媒体诚恳道歉并真诚希望笔者能够接受采访。笔者仍然要求必须将涉及笔者谈话的内容交给笔者审查,这位媒体主管欣然允诺。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如果采访合同当事人就采访的内容是否应当进行审查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约定。如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那么,合同就无法履行。当然,如果采访对象没有提出对涉及自己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的请求,记者也应该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将稿件的有关内容直接发送给采访对象,要求采访对象加以确认,这样做不仅可以确保新闻报道准确无误,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分歧。
第三,记者通过特殊手段获得的信息(比如,暗中拍摄或在公众场合获取的信息资料),可以不经新闻事件当事人许可直接制作新闻作品。这样做可以防止采访对象在审查的过程中出现信息屏蔽的现象。但是,记者必须详细说明自己拍摄的手段和方式以及拍摄时间和地点,不能以部分真实掩盖整体的虚假,不能以有条件的披露掩盖事实真相。
记者在暗中拍摄的过程中,应当保留足够的采访资料,以备在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作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记者可以拒绝交出自己的消息来源或者采访记录,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法案例表明,记者可以保留自己的采访素材,可以拒绝提供消息来源,但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假如记者在法庭上不能说明自己拍摄内容的所有情况,或者在法庭上不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采访报道的事实真实客观,那么,记者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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