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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部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以内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可在下次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八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监事不得离任,已经当选的董事、监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第十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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